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技术中心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开展检验检疫样品委托工作。(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工作,鼓励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主动承担内部委托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提高实验室设备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检商品内部、外部委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内部委托是指送检单位委托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的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外部委托是指送检单位委托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外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第四条 科技处是委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内部委托工作的开展、外部委托工作的审批以及委托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委托原则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检验检疫机构应自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