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滁州市地税系统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能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安徽省及滁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和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评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进行。第三条 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收法制员。第二章 先进个人评比标准第四条 税收法制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秉公执法。第五条 税收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滁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学习培训制度(试行)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组织税收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培训和考试。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条 对本单位拟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定期清理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