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浅议社区矫正的由来、现状及发展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目前已在世界各国广泛适用。它是 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是西方首先推行的一种行刑方式,我国社区矫正目前的现状是处于一个起步阶段,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和挑战,今后的发展及发展方向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深究。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监狱矫正 行刑方式 目前现状 目 录 一、 社区矫正的由来 -1 二、我国社区矫正现状 -3 (一)
2、 现行法律滞后,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 -3 (二) 矫正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 。 -3 (三) 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现象明显 。-4 ( 四 ) 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4 三、对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提几点个人建议 -4 (一)增加投入力度,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4 (二)创新衔接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漏管 -5 (三) 加强多部门协作,落实各项矫正政策 -5 (四) 加大宣传力度,拓展矫正渠道 -6 参考文献 -8 1 引言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目前已在世界各国广泛适用。它是 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
3、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 执行活动。 是西方首先推行的一种行刑方式,我国社区矫正目前的现状是处于一个起步阶段,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和挑战,今后的发展及发展方向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深究。 一、社区矫正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 19 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 20 世纪 50 年代兴起了罪
4、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 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在制度上、力度上,都有需要改进
5、的地方。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与国外的情况相比,中国现行刑罚体制中还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效果。 2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矫 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6、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 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
7、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 目标之一。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
8、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 (她 )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根据 2003 年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3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对于这类人不对其实行关押,而是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这是社区矫正的对象之一; 2、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
9、有期徒刑而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2)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 3)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 假释的。所谓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一类人员再假释以后可以对其附条件的适用社区矫正。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 二、我国社区矫正现状 作为
10、我国刑罚执行理念重大变革体现之一的社区矫正,在矫正过程中充分彰显了对罪犯的人文关怀,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 点,体现了社会之一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注意和谐社会的创作之举。在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 现行法律滞后,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 。 我国现行刑法、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假释等五种刑罚的执行机关,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工作主体却
11、是司法行政部门 ,导致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而对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司法所工作缺乏法理和政策依据,也无法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对于不配合矫正的对象由于矫正人员缺少法理权4 威,又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矫正执行出现困难。而一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责任的主要考核对象则是司法行政部门,这种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格局,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利于对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二)矫正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矫正教育和监 管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
12、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因素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基本上没有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仅仅是做到基本的“监控”,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计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跟踪实施矫正,根本的是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制约机制,以及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经商、办企 业的所在地和矫正对象的原籍地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等系列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社区
13、矫正工作权威性的不足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三)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现象明显。 就社区矫正本身,出现公安的执法主体、司法的执行主体以及社团的运作并存局面,另外对于政府主导下的独立社团的管理上,人员、资金和业务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在主导,从而影响了矫正工作开展的质量与效率。社 区矫正是司法行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衔接,难以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接待社区矫正对象后,未能及时地衔接和互动,而出现公安机关只登记不
14、参与矫正的现象,有关部门不能真正发挥本身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矫正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四)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主要依托乡镇 (街道 )司法所来进行,也需要派出所等相关机构给予有力配合。但我国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 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建制不全,人员不齐,办公条件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队伍的缺乏,5 专业素质与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法律人士的匮乏和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以及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矫正办法,没有考量矫治效果
15、优劣的系列标准、社工的待遇与激励机制也及待完善等。这一系列的不足和矛盾的存在,必将制约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发展。 三、对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提几点个人建议。 (一)增加投入力度,健全社区矫 正工作网络。 1、要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从多方面筹集资金,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吸纳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资金、接受人民群众的捐赠等形式拓宽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合理利用资金,在资金投入上应当分清主次,把握方向,不失时机地进行调整,确保资金的利用效率。 2、继续健全以司法所为主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增加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人员,还可以通过聘任,吸引
16、有教管经验的专业人士到队伍中来。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管控队伍和组织网络,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加 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建立一支专兼职共同努力的社区矫正队伍。 (二)创新衔接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漏管。 切实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水平。全国人大常委正在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审议,有望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今年,我们要认真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活动,着力规范四项工作机制:一是交付衔接机制。全面推广“报到回执、集中衔接、当面交接”等交付对接方法,力争做到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移交“双到位”,从源头上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现象发生。二是监督管理机制。加强
17、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积极推 行异地委托管理办法,将重点高危人员全部纳入定位监控系统,严控重新违法犯罪。三是教育矫正机制。使用统一的教育矫正系列教材,积极为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危机干预。四是帮困扶助机制。力争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谋生能力。 6 (三)加强多部门配合,落实各项矫正政策。 1、建立强有力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难度很大的社会性工作,单靠哪一个单位和部门都难以奏效和完成,必须实行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和部门应把矫
18、正对象安置工作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位置上,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纳入综合治理的目标考核之中,层层签订责任书,定期考核和奖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2、建立法律保障制度,把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认社区矫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编制、职责权限、经费、管理范围、矫正形式等都应有明确的规范和配套政策。在矫正过程中还应建立和完善检查、考 察、奖惩等制度。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矫正人员人员就业援助办法,让他们尽量享受岗位优先援助、工资外补助、免费技能培训等政策,把对社区矫正
19、对象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拓展矫正渠道。 1、创新改造模式,为矫正对象回归提前创造条件。 适应市场经济变化,拓宽教育改造工作思路。改变过去社会参与面小、信息摄入量少、与社会实际脱节的教育改造模式。可建立矫正志愿者教育培训等制度;立足实际,创造条件,让社区矫正对象学会 1-2 门实用技术,具备自谋生路、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本领。 2、推行感 化教育,开展各种“暖心”活动。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满腔热情地引导他们把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变为自觉行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坚持上门多走走、农忙时抽空多看看、碰面时多问问等“暖心”教育管控形式,还要对社区矫正对象中那些遵纪
20、守法、扶弱济困、勤劳致富、勇于创业的典型,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并鼓励他们为新回归人员开展现身说教或“传、帮、带”就业教育等活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还可以依托村支两委和社区居委会的力量,通过上门走访、座谈、发慰问信等形式,教育、7 感化和挽救社区矫正对象,将思想教育和普法宣传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结 合起来,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援助。 3、加强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一方面要继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平等对待,政治上关心他们、生活上帮助他们、思想上贴近他们。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正面典型,积
21、极引导矫正对象的亲友、邻居、同事特别是各部门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对待他们,纠正漠视、偏见和歧视。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参与的意识,依靠社会各界参与矫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使矫正工作扎根于人民 群众之中。 结语 随着国力的不断增长和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去的的进步也更加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而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尽管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它是顺应潮流 ,是大势所趋的。这一次将社区矫正写入了刑法,为它“正了名”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研究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一定能得到长足健康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22、致谢 在这次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各位老师给予大力支持,特别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有幸得到了 王屏老师 的悉心指导 ,在论文选题的确定、结构框架的构建以及论文定稿前的多次修改方面,给我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使论文得以按时顺利地完成,在此对 王屏老师 的无私指导表示深深的感谢。在论文的准备过程中,我有幸拜读了一些法学大家的作品,正是他们的研究成果,使我对社区矫正方面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论文的后期写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及论文篇幅的限制,对于相关问题的论述及表达可能还不够详细和清晰,不足之处还恳请各位老师不吝批评指教。 8 注释: 吴宗宪等 .非监禁刑研究 M.北京
2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 页 . 王顺安 .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 J.法学杂志 .2005 年版,第 102-106 页。 冯卫国 .行 刑社会化研究 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3 年版,第 105-106 页。 徐昕:“点评 2009 年中国十大司法改革措施”,法制日报 2010 年 2月 3 日,第 10-11 页。 王珏:“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资料汇编(三), 2005 年 12 月,第 2-3 页。 谢庆,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进入试验期,法律服务时报, 2003 年 7月 25 日,第 7 页。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 . http:/ 2李丹媚 .论我国的社区矫正 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11).28.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N. 法制日报,2002-7-10(1). 4 吴宗宪等 .非监禁刑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3. 5 王顺安 .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 J.法学杂志 .2005, (4).49. 6 冯卫国 .行 刑社会化研究 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