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温州大学期末试卷2016-2017 学年第 1 学期 考试科目 刑法(一) 试卷类型 A考试形式 闭卷 考试对象 16 法学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10 题,每题 1 分,共 10 分。1甲于 1997 年 8 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 2000 年被抓获归案。在 1979 年刑法和1997 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 )A应适用 1997 年刑法B应适用 1979 年刑法C适用 1979 年刑法还是 1997 年刑法由审理此案的法官自由裁量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 1979 年刑法还是 1997 年
2、刑法2甲国公民比尔等人,在乙国领海劫持了一艘悬挂丙国国旗的货轮后,驾驶该货轮途经我国领海回甲国时,被我国警方抓获。我国参加了惩治海盗行为的国际公约,据此,对于比尔等人的海盗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 A应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B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 D可适用甲国、乙国或者丙围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我国刑法第 303 条第 l 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池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A基本的
3、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C加重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4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 3 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25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
4、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句错误,其他正确C第句错误,其他正确 D第句错误,其他正确6甲男明知乙女只有 13 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5、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 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 6000 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8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
6、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9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唆使不满 16 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10下列犯罪中,犯罪客体都是简单客体的有( )A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B刑讯逼供罪、强奸罪C贪污罪、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绑架罪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7、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112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31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规定:“刑法第 228 条、第 342 条、第 410 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这一解释属( )A立法解释 B有权解释 C学理解释 D类推解释 12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
8、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13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 4000 元成交。甲先后将 2000 元现金和 4 克海洛因(折抵现金 2000 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 30 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 2 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 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 ,便取走乙 2 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
9、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 3 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1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15已满
10、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入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416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
11、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17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
12、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8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 10 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 20 刀后离开现场。2 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
13、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 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19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 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 15 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 15 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 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A属共同犯罪
14、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0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5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 3 年多,导致 1 人死亡、1 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三、名词解释:本部分含 2125 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5、21限制解释22普遍管辖原则23犯罪的同类客体24特殊防卫25吸收犯四、简答题:本部分含 2629 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26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27我国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28简述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29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五、论述题:本部分含 30 题,共 8 分。30试述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6六、辨析题:本部分含 31 题,共 8 分。31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 ”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七、法条分析题:本部分含 32 题,共 8 分。32我国刑法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16、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请分析:(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定性。八、案例分析题:本部分含 3334 题,每题 8 分,共 16 分。33 (8 分)被告人张某,男,某公司临时工。2007 年 7 月 19 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 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瓶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
17、,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34 (8 分)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2011 年 3 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道深约 80 公分,但孙、王二人仍不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
18、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王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7温州大学期末试卷参考答案2016-2017 学年第 1 学期 考试科目 刑法(一) 试卷类型 A考试形式 闭卷 考试对象 16 法学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答案 B B A C B B B B D A题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答案 AB BCD ABCD ACD CD ABC A BCD BD BD21限制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22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
19、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23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24特殊防卫: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25吸收犯:吸收犯指的是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26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
20、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从犯罪构成而不是通过犯罪概念区分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概念是空洞的。而
21、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所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应该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2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8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 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 当然,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 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 从重处
22、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罚,对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要按照强奸从重处罚等等;在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 也允许乃至要 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 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 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等相互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适用。 28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23、犯罪分子。主犯分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只有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这种类型的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负责组建犯罪集团;召集、网罗犯罪成员;策划、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布置犯罪任务;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犯罪活动;等等。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分子。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参与
24、违法活动的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三是只有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第一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虽然不起主要作用但在聚众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第二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也是主犯;在第三种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一个首要分子,就不存在主犯的问题。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9概念: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
25、象。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 任何犯罪都会是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30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只针对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9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作
26、出规定。(2)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3) 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犯罪。单位犯罪的特征:主体特征 :单位;主观特征 多数为故意;客观特征 :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刑法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处
27、罚原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之分。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我国新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单罚制(只处罚个人):所谓单罚制是指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或者只处罚单位自身。其中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而不追究单位本身被称为代罚制;只处罚单位自身而不对
28、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自然人进行处罚的被称为转嫁制。但是单罚制的存在客观上导致了犯罪主体与受刑主体的分离,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或者由单位完全承担,或者由自然人完全负责,体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公平性。 其次,单罚制的存在有损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31这一论断不正确。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假想非罪。第二,假想犯罪。第三,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不知者,不为罪。 ”这种观点认
29、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就不能对他定罪。在极个别的情况下,这种观点也可能是正确的,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违反法律,即行为人没有罪过,亦没有责任,所以不为罪。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知道法律者是不能够免除刑事责任的,即发生了法律认识错误,仍然是“不知法不免责” 。作为一般正常人都有一个了解法律的义务,如果可以随意以“不知者、不为罪” ,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借口以不知道法律而推脱责任,这显然不能让人所接受。因此, “不知者,不为罪。 ”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正确的。32 (1) “犯罪过程”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 (2)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是指行为
30、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这种形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积极地采取10必要措施,有效地防止其所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3)行为人放弃杀人行为,且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放弃行为符合中止的“有效性”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按照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于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了重伤,还是有一定的损害结果,
31、故对行为人应当减刑处罚。 3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种情况为意外事件。构成意外事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无过失;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2)本案中,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首先,张某没有杀害李某的故意,这一点无需
32、证明;其次,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张某不可能已经预见可能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只有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从本案情节看,是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他的这一动作并没有事先与张某打招呼,也就是说,张某根本不可能预见李某会有此举动,更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撬门行为会导致李某的死亡。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造成李某失血休克而死亡。因此,对于
33、李某的死亡,张某是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其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犯罪过失,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罪过,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34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孙某明知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幼儿生命的可能性,却放任了幼儿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孙某的行为造成幼儿的死亡,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34、,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结合本案来看,孙某作为幼儿教师,因其职务上的要求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在未能尽到职责以致幼儿掉进下水道而下水道只有 80 公分高,即客观上孙某能够实施抢救幼儿的作为行为时,却未履行这种作为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危害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刚才所述中,我们知道,不作为形式的义务来源有三个,根据规定,王某不存在应积极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职务上的义务,幼儿的危险状态也不是由其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