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简称“市级卫生部门”)、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和审核、实施、验收等阶段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是指在卫生领域,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第四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规定的标准。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