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热门城市:萍乡律师 日照律师 南通律师 朔州律师 贵州律师 江门律师 抚顺律师 内江律师 漯河律师 本溪律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每个农户都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每个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有所不同,有的农户为了便于耕种就会对各自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农户将土地互换后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