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教育培训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应实行逐级负责制,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安全健康与环境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同时应不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安排进行岗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全体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 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报送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理承包商备案,接受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工程现场外来参观、检查工作、实习、参加临时劳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入现场。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第四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