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尊重和维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