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1992年1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国土籍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详查后续工作,使日常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完成土地详查的市、县进行试点,并将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局地籍司。附件: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日常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建立初始地籍的基础上开展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变更土地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