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觉敏诉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陈述案(一)首部1.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 判决书。2 案由:虚假陈述侵权纠纷。3. 诉讼双方原告(上诉人):何觉敏。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国利,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二审):宋一欣、张瑜,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上诉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勇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审):唐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二审):杨宋波,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琼瑶,该公司法律事务室职员。被告(被上诉人):潘琦,原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被上诉人):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协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文俊,该公司广西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贻帅,该公司广西分所副所长。4. 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