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道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有关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工程含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养护、综治、应急、抢险救灾等道路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执行。 第四条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办法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验(交工验收)和终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验(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终验(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 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终验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第七条 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终验。 市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