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北京,购房资格 篇一: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XX年06月02日10时39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 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 9 9 5 第17 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各自管房单位、 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 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 市公有房屋 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 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 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 各单位在1995年房 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特此通知。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篇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 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 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 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