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办事指南吉林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3.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吉水保函20183号)。二、办理权限省里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向承接部门报备)。三、 受理条件1.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2.生产建设单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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