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盐城市亭湖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是指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范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而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