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合同局限篇一:公路运输合同局限 篇一:公路运输合同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公路运输合同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XX-04-10 14:22:28从合同法及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近年来,交通运输 业快速发展,公路货物运输纠纷明显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 的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多。目前,虽然合同法第 17 章用 34 条对运输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 看有些规定还是不够具体、明确,造成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 件时在适用法律上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和作法。本 文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疑难问题谈点看法,与同行们商 榷。一.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运单)中对赔偿额约定的法律 效力问题,即运单中对赔偿额的约定是否有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 之间,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而依法签订的明确相互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此协议,承运人以自己的公 路运输工具(汽车、机动车等)将托运人要求托运的货物按 时、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或托运人) ,托 运人按规定给付承运人运输费用。实施运输行为,完成货 物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