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前言 本标准第3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第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1997)、我国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及其待报批的修改版本中有关放射性核素的豁免及其应用、毒性分组和开放型工作场所的分级等情况,并结合我国国情,用以确定稀土生产中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划分的依据,并提出相应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广东省放射防护所和包头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兴安、查永如、武墨亭、肖慧娟和程永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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