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许可项目:计量器具检定一、许可依据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二、许可条件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三、实施机关(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四、许可程序:1、申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属于经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