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第四条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五条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六条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