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机电设备监控与火灾报警系统14.1 综合监控系统I 一般规定14.1.1 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宜设置综合监控系统(ISCS),设备系统应纳入ISCS的监控和管理;设备系统宜组建ISCS平台和监控界面,共享信息资源。14.1.2控制中心、车站、车辆综合基地宜设置ISCS。ISCS应满足控制中心、车站实时监控功能要求。14.1.3与行车指挥、防灾和安全及乘客服务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宜纳入ISCS。并将各相关系统的信息进行整合,提供完整的人机界面,方便操作。14.1.4 ISCS在控制中心和车站应侧重于进行模式控制和群组控制,反映各相关系统的工作状态。各相关系统的安全联锁应由各相关系统完成。ISCS中的PSCADA侧重于在控制中心控制14.1.5 ISCS应实现对各个集成或互连系统的数据信息接口,实现无缝连接,满足整体性能要求。14.1.6 ISCS实时监控信息和事务管理信息应严格分开。14.1.7 ISCS设备宜采用工业级产品,保证能全天候不间断地运行。14.1.8 ISCS应采用模块化设计,易于扩展。并能为今后线路的扩展以及其它线路的接入及与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