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50019-2003 发布日期:2003年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7C,重作业可低至5C。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C;更衣室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C;办公用室16-18C;食堂14C;盥洗室、厕所12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