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职工之核薪、计薪、调薪、升迁、薪资发放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公司同仁分为员工、职员、主管三大类,统称职工。一、员工:包括清洁工、办事员、营业员、资深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助理等基层工作人员。二、职员:指各类专业工作人员,其职称分为专员、一等专员、高等专员三类。三、主管:指各级单位中负责督导、管理部属之人员。其职称分为初级/高级组长、初级/高级课长、初级/高级主任、副理/(实习)处长、经理、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二章 任用、核薪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不得超过该单位之人员编制,其核决权限见第七章。第五条 需要招募临时工者,其薪资标准必须由各事业部
2、提报经总管理处备案方可实施。第六条 核薪:一、职工核定薪资为应领金额(见薪资结构表)。二、新进人员之核薪依公司规定、职务对应及其学历、专长、经验、待遇要求、市场薪资行情而定,试用期内应尽量不超过对应职称之薪资(见薪资结构表)。三、新进人员职薪之核定,应于新进人员入职之当月月底前完成。第三章 试用期满 职薪调整第七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 90 天。试用期满后,其工作表现经考核认定合格,可酌情调整其薪资、职称及特别津贴,亦可不予调整。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予解雇处理,试用期(含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四章 薪资结构第八条 本公司职工之薪资,除临时雇用之非正式职工及另有规定外,均采用月薪制。 第
3、九条 薪资结构依公司规定统一,各级别职工之基本工资、全勤奖、加班津贴、职务加给等具体金额由各事业部根据当地薪资行情及公司规定自定(附空白薪资结构表 ) ,送总管理处审核后实施。如职工工资超出薪资结构表中相对应的应领金额,超出部分可划入特别津贴,则其薪资中的应领金额数目也随之改为实际数目。一、基本工资。二、全勤奖:(1)全勤是指在上、下半月内,除公司规定的不扣全勤之休假外,其余时间皆满勤之情况;(2)以下假别均视为全勤:公假、工伤假、婚假、丧假、年休、调(补)休、路程假。三、加班津贴:(1) 公司实行责任工作制,职工需主动自发地完成责任范围内之工作;(2)公司因行业及工作岗位特性,职员、主管及某
4、些特殊职务人员(如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所有人员每周固定加班一天;(3)每周一天固定加班及常日加班,公司根据各人薪资标准于薪资中发给相应加班津贴。四、职务加给:职员及主管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职务及责任加重,故给予职务加给。五、特别津贴:特别津贴系对某些特殊职位给予的津贴,其具体金额由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定。第十条 薪资结构表为机密文件,不得公告及复印给其他部门,如有其他部门主管需要者,可至人事部门查阅。第十一条 如职工工资未达到薪资结构表中的应领金额的标准:员工则需降低基本工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职员及主管则需降低职务加给
5、,如不够的可降低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第五章 考勤计算第十二条 出勤天数的计算:一、出勤天数以实际出勤日计算,星期日(轮休日)不计为出勤;二、下列假期为有薪假,假期内视为出勤,薪资及各项津贴照发:(1) 法定节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妇女节、青年节;(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薪假;(3)婚假:一般婚假为 3 天,晚婚假为 15 天;(4)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 3 天;(5)工伤假:职工因工伤病,经医院证明无法工作至医疗期结束经医生诊断可以正常上班止;(6)年休假:满一年者可休 7 天,满三年者可休 10 天,满五年以上者每满 1
6、年加 1 天,总数不得超过 15 天。三、试用期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且能出示有效证明者,可享有产假/流产假,假期内视为出勤,休假天数按公司相关规定,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特别津贴及职务加给。第十三条 出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常日出勤,一种是固定加班日出勤,出勤每满 6 天(含)则计其中一天为固定加班日出勤,发给相应固定加班日加班津贴,其余天数则计为常日出勤天数。1、应出勤天数=该月天数-该月星期日天数。2、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和路程假等不计薪资之请假) 。3、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6(不四舍五入取整数,不论该月为大月或小月,必为 4 天) 。4、应出勤常日天数=
7、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如二零零零年七月份实有天数为 31 天,减当月星期日天数 5 天,再减 4 天固定加班日天数,则应出勤常日天数为 22 天) 。5、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6(不四舍五入取整数) 。6、实出勤常日天数=实出勤天数-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第六章 薪资计算第十四条 实领金额=应领金额 -税前应扣金额-税金-税后应扣金额+税后应补 金额。一、 应领金额=实常日出勤薪资+ 实固定加班日出勤津贴+ 全勤奖+应发病假工资+ 加班费+ 其它奖金+ 其它应领金额。、常日出勤薪资=(基本工资+ 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实出勤常日天数。2、固定加班
8、日津贴=加班津贴 4(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3、全勤奖:(1)全勤奖分上、下半月,各占一半金额,上半月指 1 日至 15 日,下半月指 16 至当月月底(下同),如满勤,则分上下半月给予相应全勤奖;(2)新进或离职人员上、下半月满全勤者,给予相应全勤奖。4、应发病假工资:(1)病假须凭公司指定医院或区/县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可申请,非住院病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 3 天,全年不得超过 24 天,特殊情况须经特别申请,并经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准,否则以事假计;(2)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2病假天数。5、加班费计算:(1)加班以
9、半小时为最小单位,加班时间不足半小时者不计,满半小时不足 1 小时者按半小时计;(2)加班必须于加班前或加班次日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部门主管核准,以考勤卡计录加班时间方可计算加班费;(3)常日及每周一天之固定加班因已于薪资中发放加班津贴,故不计加班费;(4)轮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部门安排补休(补休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如无法安排补休,则轮休日加班费=基本工资 应出勤常日天数8加班时数200%;法定节日加班费=基本工资应出勤常日天数8加班时数300%。 6、其它奖金:指奖励、业绩奖金等。7、其它应领金额:除上述各项应领金额之外者。二、税前应扣金额=旷工扣薪+ 迟到早退扣薪+罚金+暂住费+保险费
10、+医疗费+收银差异+ 其它应扣金额。1、旷工扣薪= (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 应出勤常日天数2(因当日未出勤已未计其薪资,加此 2倍共计 3 倍) 。2、迟到、早退扣款:(1)迟到早退二十分钟以内按每分钟 0.5 元计算;(2)迟到早退 20 分钟(含)至 60 分钟(不含),则计算为:(基本工资+职务加给+ 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2,迟到早退60 分钟 (含) 以上,则计算为:(基本工资+职务加给+ 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3)迟到早退分上下半月计算,每半个月若有二次(含)以上迟到早退则不发给相应半月之全勤奖。3、罚金:指惩罚扣款及其它罚款。 4、暂住费:非本市户口职工入
11、职后一月内由所属人事单位办理暂住证,相应费用从薪资中一次性扣除。5、保险费:政府规定公司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保险,其中规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6、其它应扣金额:除上述各项应扣金额之外者。三、税金:指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计算第五章 与扣1、个人所得税= 全月应纳税务局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依公司之实际情况,其计算方法如下: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领金额- 税前应扣金额-政府规定应扣除费用(注:政府规定应扣除费用,广州市按目前规定的 1260 元执行。 ) 。3、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币别:人民币 、 、 、 、1 500、 5% 02 500
12、、-2,000、 10% 253 2,000、-5,000、 15% 1254 5,000、-20,000、 20% 3755 20,000、-40,000、 25% 1,3756 40,000、-60,000、 30% 3,3757 60,000、-80,000、 35% 6,3758 80,000、-100,000、 40% 10,3759 100,000、 45% 15,3754、年终绩效奖发放时税金之计算,依税法规定办理。四、税后应扣应补金额:1、税后应扣金额=食宿扣款+ 电话费+借支 +其它。(1)食宿扣款:提供食宿之各单位对新进、离职及连续未上班(包括所有假别、年休及调休)超过 6
13、 天(含)之人员,其食宿扣除依比例计算,未达 6 天则全额扣除;(2)电话费、借支及其它费用按实际金额扣除。2、税后应补金额:依实际情况,应于税后补发之金额。制订日期:2006 年 09 月 24 日 第一版修订日期:2009 年 07 月 01 日 第二版实施日期:2009 年 07 月 01 日 起实施起草部门总管理处发行部门总管理处类别 管 理 标 准薪资办法编号 管 D-03-004第七章 调薪、升迁、与职称平转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出勤未满 10 天(含)而离职者,不予计发薪资。第十六条 调薪:一、试用期满调薪: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者,主管视其工作表现及绩效给予调薪,亦可不
14、予调整。二、特别调整:对工作表现优异者,可依需要随时调整薪资与特别别津贴。第十七条 升迁:一、依个人工作能力及公司需要确定晋升时间及职位,升迁须以人事令方式公告。二、升迁后,薪资及特别津贴可依其升迁后之职务性质予以适当调整,但升迁后不得低于对应职称之薪资下限,其余则按新职对应之应领与应扣金额计发薪资。第十八条 职称平转:一、职称平转是指因职务性质之变化,其职称由主管转为对应职位之职员或由职员转为对应职位之主管情况,如初级课长转为一等专员或一等专员转为初级课长。二、职称平转者,薪资可视实际情形予以适当调整或不调整。第八章 核决权限第十九条 职工升迁、职称平转,以及试用期满底薪之调整,依其调整后之职称,按任用核决权限实行。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薪资之核定,试用期满薪资之调整,以及职工年度调薪、特别调整(均指应领金额)等,按任用核决权限实行。制订日期:2006 年 09 月 24 日 第一版修订日期:2009 年 07 月 01 日 第二版实施日期:2009 年 07 月 01 日 起实施起草部门总管理处发行部门总管理处薪资办法 类别 管 理 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