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集團-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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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一章 总 则 编 号 A-1-01第 1 条 为健全集团管理体制,使集团员工行为规范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章及办法。第 2 条 本规章适用集团所属大陆地区各厂/司/办及分支机构。第 3 条 本规章由集团总部管理总处召集大陆地区代表成立起草小组,并经总部法务室参与审定,在 98 年第 2 次大陆地区管理会议研讨修订,交 98 年9 月总经理会议通过。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亦同。第 4 条 本规章及办法由集团总部管理总处统一解释。第 5 条 本规章未尽之事宜依照呈董事长核准,总部管理总处统一颁布之各项行政命令为执行准则。若无行政命令,则依事项

2、性质由董事长或总部管理总处所作之行政指令执行。第 6 条 本规章以下章节、条、款、项、不适用营业体系员工。由总部管理总处呈董事长核准后另行统一订定。6.1 第三章第五条不适用营业体系员工。6.2 第四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均不适用营业体系员工。6.3 第七章不适用营业体系员工。制订 1998 年 9 月 28 日 页 数修订 年 月 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集团总部管理总 1-01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二章 服务准则 编 号 A-2-01第 1 条 集团员工应积极维护集团之理念、精神,尊重集团传统。不得对集团吉祥

3、物义犬蓄意污辱或食狗肉。第 2 条 集团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若遇不明事项应服从各级主管领导,与同事和睦相处,对下属或新进员工应亲切引导。第 3 条 集团员工对集团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提案方式或定期在当地管理部主办 的员工代表会上提出。第 4 条 集团员工应保守集团机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图谋私利。第 5 条 集团员工非经董事长核准,不得兼任集团以外其它职务。第 6 条 集团员工对顾客及来宾应谦恭诚恳,对其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全,不可诿为不知,不可意气用事,不可故意刁难。第 7 条 集团员工有义务完善各项工作及服务品质,提高工作绩效。第 8 条 集团员工应爱惜

4、集团财物,控制各项成本费用与支出,预防浪费发生。第 9 条 集团员工非经董事长核准,不得以集团名义对外发表意见。第 10 条 集团员工应恪尽职守,非经核准不得阅览不属本职守之集团文件,不得将集团文件携带出办公场所或供他人阅览。第 11 条 集团员工有违反服务准则之行为参照奖惩条款由当地管理部提报呈单位总经理核准予以惩处。制訂 1998 年 9 月 28 日 页 数修訂 年 月 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集团总部管理总处 1-01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三章 任 用 编 号 A-3-01第 1 条 人力编制每年由当地管理部主办,配合公司年度预算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当年度人

5、力规划,呈单位总经理核准,报备总部管理总处,作为当年度用工依据。第 2 条 人力增补2.1 各部门在人力编制内不足之缺额,需填具,提报当地管理部,呈单位总经理核准。2.2 由于实际情况造成人力编制外之人员缺额,由相关部门填具,提报当地管理部评估,呈单位总经理核准,报备总部管理总处,方可增补。第 3 条 人力招聘3.1 由当地管理部主办会相关单位经初试、复试、口试、笔试(依需要而定),择优录用。3.2 委三职等(含)以上人员招聘呈董事长核准,报备总部管理总处。3.3 聘四职等(含)以下人员招聘呈单位总经理核准。3.4 曾任职于本集团各子公司、事业单位者,须征得原单位总经理同意后,方得录用。3.5

6、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管理部审核并决定不予录用:1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者。2 未按公司规定办理手续经限期催告并未补正者。3 公司另行规定不得录用者。3.6 曾被本集团各子公司、事业单位辞退、开除者均不得再次录用。制订 1998 年 9 月 28 日 页 数修订 2001 年 3 月 12 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集团总部管理总处 7-01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三章 任 用 编 号 A-3-02第 4 条 职等职级表4.1 特任主管职等职级表:集团 总裁集团副总裁职等 事业总部 公司/厂/办 顾 问特一等 总 经 理特二等 副总经理特三等 总监/处长 总厂长/总经

7、理 高级顾问/执行秘书特四等 副 处 长 副总经理 顾 问特五等 助理处长 协 理 特级专员4.2 委任主管及聘雇员工职等职级表:职 等 管理职位 技术制造系 营业体系 行政管理系 连锁体系委一等 厂 长/经 理 高 级 工 程 师 经理/省营业长 高级专员/特别助理 经 理委二等 副厂长/副经理 工 程 师 副经理/省批发长/ 省直营长 专 员 副 经 理委三等 课 长/副课长 助 理 工 程 师 课长/副课长 助理专员 总督导/区域督导聘四等 主 任/副主任 高 级 技 术 员 主任/副主任 高 级 事 务 员 督导/实习督导聘五等 组 长/副组长 中 级 技 术 员 组长/副组长 中 级

8、 事 务 员 店 长 /副 店 长聘六等 班 长/副班长 技术员/工务员 业 务 员 事 务 员 领班/副领班/实习店长雇七等 作 业 员 理货员/搬运工 助 理 店员/助理制订 1998 年 9 月 28 日 页 数修订 2001 年 5 月 25 日集团总经理 发行 集团总部管理总处7-02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三章 任 用 编 号 A-3-03第 5 条 薪资标准表 5.1学历 专业工作年限 试用期内薪资最高限1 年(含)以下 五等 10 级1 年以上,4 年(含)以下 五等 15 级4 年以上,8 年(含)以下 五等 20 级大学本科8 年以上 五等

9、30 级1 年(含)以下 六等 10 级1 年以上,4 年(含)以下 六等 15 级4 年以上,8 年(含)以下 六等 20 级大学专科(含各类业余大学)8 年以上 六等 30 级1 年(含)以下 七等 5 级1 年以上,4 年(含)以下 七等 10 级4 年以上,8 年(含)以下 七等 15 级高中(中专、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 8 年以上 七等 25 级1 年(含)以下 七等 1 级1 年以上,4 年(含)以下 七等 6 级4 年以上,8 年(含)以下 七等 11 级初中8 年以上 七等 16 级5.2 员工试用期内薪资超过规定最高限,其应付薪资不超过 RMB2000 元者,由当地管理部

10、填具,呈单位总经理/营业区域最高主管签核,由总部管理总处转呈至集团副总核准后,始得生效。5.3 员工试用期内薪资超过规定最高限,其应付薪资超过 RMB2000 元(含)以上者,依集团第 4 条 4.3 款 4.4 款之规定办理。制订 1998 年 9 月 28 日 页 数修订 2001 年 3 月 12 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集团总部管理总处 7-03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三章 任 用 编 号 A-3-04第 6 条 报到6.1 录用人员报到时缴验下列证件(正本)1 身份证2 学历证明3 近期免冠照片4 个人简历5 健康证(需在公司指定医院或当地防疫站进行体检)

11、6 原单位离职证明或待业证7 公司所需其它必要证明文件及资料(良民证等可由各单位总经理 另行规定)6.2 录用人员报到时需填具表单1 由录用人员填具。2 由当地管理部主办会同用人部门 填具。3 由 当 地 管 理 部 主 办 会 同 用 人 部 门 填 具 。6.3 保证书1 员工应觅妥保证人签订。保证其在公司服务期间遵守一切规章办法,并于 7 日之内完成对保手续。2 员工保证人资格应具备: 本人有正当职业,具有公司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本人任职于本集团所属各子公司、事业单位,其职等不得低于被保证人。3 被保证人须征得保证人本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制订 1998 年 9 月 28 日 页 数修订 200

12、1 年 3 月 12 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集团总部管理总处 7-04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三章 任 用 编 号 A-3-056.4 验收核实金新进员工经公司录用后,必须交纳验收核实金(具体金额由各单位总经理另行规定)员工离职移交完毕,由当地管理部核实无误后,予以发还。6.5 试用期1 试用期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劳动(劳务)合同中订定。2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应即时办理移交手续。(参见移交)3 员工职前训练由当地管理部主办会同相关单位实施。4 试用期人员薪资呈单位总经理核准并不得高于集团所定薪资标准。第 7 条 劳动(劳务)合同的订定与解除7.1 新进员工

13、经公司录用后,当地管理部应于 10 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劳务) 合同并办妥各项手续。 7.2 公司员工行为若符合相关劳动法令规章、公司规章及办法,劳动(劳务)合同中关于得解除劳动(劳务)合同有关条款者,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第 8 条 转正8.1 试用期满转正需填具。8.2 委三职等(含)以上人员试用期满呈董事长核准后,予以转正。8.3 聘四职等(含)以下人员试用期满呈单位总经理核准后,予以转正。8.4 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其薪资核定由用人部门提报,由当地管理部门依据集团第 4 条之规定办理。制订 1998 年 9 月 28 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 集团总部 页 数修订 2001 年 3

14、月 12 日 管理总处 7-05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三章 任 用 编 号 A-3-06第 9 条 员工档案项目9.1 员工档案基本要件1 近期免冠照片2 身份证 (复印件)3 学历证明 (复印件)4 个人简历5 健康证 (复印件)6 原单位离职证明或待业证7 应征人员资料表8 面试评分表暨任用签呈9 新进员工薪资核定10 员工保证书11 劳动(劳务)合同12 员工教育训练记录卡13 员工人事资料表9.2 附加要件1 试用期满考绩表2 员工考绩表3 主管考绩表4 职务异动/薪资调整申请表5 离/调职移交清单及清册6 奖惩通知单7 离职申请单第 10 条 补偿金

15、计算方式合约期内或合约期满,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计算之办法依当地法规并由各单位总经理/营业区域最高主管核准,得予以生效。并应予生效之同时报备总部管理总处。制订 1999 年 9 月 28 日 页 数修订 2001 年 3 月 12 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集团总部管理总处 7-06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三章 任 用 编 号 A-3-07第 11 条 任用資格11.1 业务、财务、仓管、采购等经手金钱、实物等职务人员任用资格:11.1.1 学历:具体学历应视该职位高低由单位主管决定,但不得低于高中、中专以上毕业(仓库搬运工除外)。11.1.2 经历: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16、11.1.3 身心健康,并需在公司指定医疗院所完成健康检查合格者。11.1.4 本人执当地公司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常住户口,且能觅妥二位三等亲以外,并执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常住户口之保证人。11.1.5 无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正被调查处理中者。11.2 业务、财务、仓管、采购等非经手金钱、实物等职务人员任用资格同一般工种之标准。11.3 业务人员晋升资格11.3.1 已成为正式员工者。11.3.2 曾参加业务人员受训结业合格者。11.3.3 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为单位业务人员业绩前 20者。11.3.4 当年度未受记小过(含)以上处分者。11.3.5 无品德操守问题者。制订 1999 年 9 月 28 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 集团总部管理总处页 数修订 2001 年 3 月 12 日 7-07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机 密 等 级一般 机密 极机密 第四章 考 勤 编 号 A-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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