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票据法有哪些特殊规定目前,在商品交易,处理债权、债务等方面已大量使用票据,笔者认为,学习和掌握我国票据法中的特殊性规定,对于实施好票据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票据法中未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 以票据转让的方式为依据,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为正常情况下的票据转让背书。包含了两种,即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又称为空白背书)。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但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由于无记名背书转让方式比较灵活,它采用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所以在流通中较为盛行,一般被各国所采用和认可。但我国考虑到无记名背书方式的灵活性,可能导致票据在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不利于正当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不允许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规定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二、我国票据法中只规定了单纯承兑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由于承兑情况不同,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