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拍卖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裁判要旨委托拍卖经法院执行抵债的不动产,在委托前未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造成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能交付拍卖财产,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情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市榆阳区支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凡光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开源拍卖有限公司2006年6月13日,陕西开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拍卖公司)接受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市榆阳区支行(以下简称榆阳区农行)的委托,对位于榆阳区镇川镇南大街18号的榆阳区供销社镇川贸易中心(以下简称镇川贸易中心)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进行拍卖。该处房地产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执行被执行人镇川贸易中心时,该贸易中心抵债给榆阳区农行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镇川贸易中心名下。2006年6月28日,凡光庆向开源拍卖公司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进行竞买。开源拍卖公司的特别规定明确记载了拍卖房地产的权利证书,并载明:“本次拍卖标的物以权属现状、建筑现状拍卖,拍卖标的物的有关情况是从委托方提供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