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 风景资源评价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 分区、结构与布局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 保护培育规划4.2 风景游赏规划4.3 典型景观规划4.4 游览设施规划4.5 基础工程规划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 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