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地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交通运输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上报上级党政机关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报告;(三)制定代区政府起草或者由本局颁
2、布的规范性文件;(四)制定全区交通运输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五)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政策措施;(六)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签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决定重大经济合同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七)本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资金安排;(八)制定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措施;(九)我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作出重大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
3、策的提出第五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定:(一)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三)局各科室、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第六条 本局
4、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第七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局主要领导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 3 -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草案。第八条 涉及交通运输重大改革、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调研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起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并制定具体的避险措施或应对预
5、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第十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广泛的;(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听证由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或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的单位组织。第十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听证后,承办单位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采纳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采纳
6、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4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前,承办单位应当将该草案送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7、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第十五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通过局办公会议的形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提议确定。(二)确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可召开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提议议题的分管领导确定。(三)准备材料。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所需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承办科室提前准备。- 5 -(四)酝酿意见。决策草案等有关材料,一般于会前 3 日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五)会议讨论。会议主持人由局主要领导或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的人选担任。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负责人
8、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六)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参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有效。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七)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八)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单位。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党政机关批
9、准的,应按程序报批。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本局网站及有关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 6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单位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定期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第十九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致使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正常履行的,局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在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的同时,
10、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尽快向局办公会议报告情况。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重新进入决策程序。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督查情况。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局依据相关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应当纳入决策程序而未提出决策建议的;(二)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的;(三)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五)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11、- 7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 -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我区交通行政处罚及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规范、准确、公正地处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的路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江
12、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疑难的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疑难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第三条 下列案件为重大案件:(一)案件情况复杂、疑难、情节特殊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拟对行政相对人减轻或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案件。(二)拟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0 元以上处罚的案件。(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四条 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说明需要集体讨
13、论的理由,及时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由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确定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或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第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管理机- 9 -构的法制部门负责召集,管理机构的领导,法制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分级审批的案件受理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由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参加讨论重大案件的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当是单数,且不少于 3 人。第六条 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
14、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情节是否特殊,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第九条 对重大案件集体进行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
15、形成。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会议纪要和记录归入本案案卷- 10 -副卷。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应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第十一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应当保密。第十二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决定作出 7 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报上级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开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盐都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