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钦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 3 号)精神,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扎实推进生态环 境保护建设” 的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生态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保护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规范利
2、用行为,为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和建设美丽钦州提供重要保障。(二)基本原则1.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监管保护范围,通过分级管理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的责任,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2.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在坚持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展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多重功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4.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的组织、
3、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海洋、水产畜牧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5. 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完善湿地资源监管体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励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系统行为。(三)总体目标强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 2020 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 83450.06 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62070.85 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 33%以上。二、主要任务(一)健全湿
4、地保护管理制度1. 建立组织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县级以上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水产畜牧、旅发、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建立钦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有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 (市林业局牵头,市
5、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旅发委、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2. 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认证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
6、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面积 8 公顷以上(含 8 公顷)的湿地纳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 (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3. 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并按照事权划分明确市、县区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4. 完善湿地保
7、护管理体系。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湿地的保护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湿地保护能力建设,明确机构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的监管,夯实保护基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快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的方式,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的保护,建立覆盖全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湿地保护率。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设立湿地管
8、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区、镇(街道)、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到 2020 年,每个县区至少要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或海洋特别保护区)1 处以上或保护小区 2 处以上,并建立相应保护管理体制。 (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5. 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根据自治区制定的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补偿办法,逐步建立稳定的湿地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
9、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6. 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
10、)7. 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第二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全市 83450.06 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及要求具体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加强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8. 建立完善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
11、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湿地管理相关权属部门对所管辖的湿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实行保护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励制度,按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9. 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湿地状况评定标准,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各类
12、湿地的保护,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到 2020 年,重要江河湖库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85.7%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三)完善湿地修复制度10. 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湿地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它用途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 先补后占、占补 平衡” 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13、;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它用途的,按照“ 谁破坏、谁修复” 的原 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成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于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湿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11. 实施湿地修复保护工程。根据广西湿地保护规划,各湿地主管部门按照“自然恢复 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
14、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围网拆除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12. 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初步侵占原因,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塘还红树林
15、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及生态功能。各有关部门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湿地镇、湿地村,增加湿地面积。 (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13. 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湿地修复工程方案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
16、,接受公众监督。 (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四)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14. 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工作以及湿地资源调查工作。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工作。加强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水产畜牧、海洋等部门之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监测内容及监测指标,落实监测责任。 (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17、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15. 完善湿地监测体系。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水产畜牧、海洋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16. 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湿地监测
18、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将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要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参考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和执法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落实)(五)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17. 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各湿地主管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控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资源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