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第三条 办事处印章须由办事处凭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办事处启用,并报送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及湖南省民政厅备案。必要时,由办事处对外发布相关公告。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办事处主任签署意见并报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使用第六条 公章由办事处副秘书长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办事处出纳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