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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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永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为 规 范 全 县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响 应 程 序 , 建 立 健 全 高 效 快 速 的应 急 反 应 机 制 , 提 高 重 污 染 天 气 防 范 、 应 对 能 力 , 最 大 程 度 控 制和 减 缓 大 范 围 长 时 间 重 污 染 天 气 造 成 的 危 害 , 保 护 人 民 正 常 生 活和 身 体 健 康 , 构 建 良 好 生 态 环 境 , 制 订 本 预 案 。1.2 编 制 依 据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染 防 治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预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关 于 进 一 步 做好 重 污 染 天 气 条 件 下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3 2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环 境 保 护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推 动 大气 污 染 联 防 联 控 工 作 改 善 区 域 空 气 质 量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甘 肃省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甘 肃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3、案 金 昌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金 昌 市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预 案 永 昌 县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标 准 、 文 件 。1.3 适 用 范 围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永 昌 县 行 政 辖 区 范 围 出 现 重 污 染 天 气 , 实 施 相关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1.4 预 案 体 系- 1 -本 预 案 是 永 昌 县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县 级 专项 应 急 预 案 , 与 全 县 各 乡 ( 镇 ) 、 相 关 部 门

4、 、 企 业 、 及 相 关 重 大 活动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预 案 共 同 组 成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1.5 工 作 原 则( 1) 以 人 为 本 , 预 防 为 主 。 把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作 为 重 污 染天 气 应 对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 平 战 结 合 , 加 强 日 常 监 测 和 管 理 , 强 化 节能 减 排 措 施 , 切 实 预 防 重 污 染 天 气 的 发 生 , 最 大 程 度 降 低 重 污 染天 气 造 成 的 危 害 。( 2) 明 确 责 任 , 及 时 响 应 。 要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5、共 享 机 制 , 相 关各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要 求 , 各 司 其 职 , 密 切 配 合 , 确 保 监 测 、 预 警 、响 应 等 各 环 节 有 人 、 有 据 、 有 序 、 有 效 执 行 。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负责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指 挥 。( 3) 信 息 共 享 , 分 工 协 作 。 建 立 健 全 以 县 政 府 为 主 线 , 县 环保 局 与 相 关 部 门 互 联 共 享 的 信 息 网 络 , 保 证 信 息 传 递 快 速 、 通 畅 。永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永昌县重污染天气应

6、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镇、相关部门、企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根 据 大 气 污 染 突 发 事 件 随 机 、 易 燃 、 易 爆 等 特 点 , 加 强 与 公 安 、 消防 、 卫 计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协 调 配 合 , 开 展 环 境 应 急 分 工 协 作 。( 4) 科 学 预 警 , 全 民 参 与 。 密 切 关 注 大 气 例 行 监 测 点 源 的 污染 动 态 , 通 过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的 发 布 , 提 高 公 众 自 我 防 护 意 识及 参 与 意 识 。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 动 员 全 民 参 与 , 提

7、 高 公 众 自 我 防 护 意识 、 参 与 意 识 , 在 全 社 会 倡 导 “同 呼 吸 、 共 奋 斗 ”的 行 为 准 则 , 共同 改 善 空 气 质 量 。 ( 5) 依 法 监 管 , 杜 绝 隐 患 。 对 污 染 企 业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情 况要 依 法 监 管 , 杜 绝 不 正 常 使 用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 超 标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的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2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2.1 应 急 指 挥 部 及 职 责县 政 府 成 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部 , 负 责 指 挥 、 协 调 全 县 重污

8、染 天 气 应 对 工 作 , 对 处 置 相 关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 发 布 和 解 除 县域 内 重 污 染 天 气 预 警 , 指 导 全 县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的落 实 。 由 县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任 总 指 挥 长 ,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主 任 、 县 环 保局 局 长 任 副 总 指 挥 长 。 县 委 宣 传 部 、 县 发 改 局 、 县 工 信 局 、 县 教育 局 、 县 科 技 局 、 县 公 安 局 、 县 财 政 局 、 县 国 土 局 、 县 住 建 局 、县 交 通 局 、 县 水 务 局 、 县 农

9、 牧 局 、 县 林 业 局 、 县 卫 计 局 、 县 文 广局 、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 县 执 法 局 、 县 质 监 局 、 县 气 象 局 、 城 关 镇 政府 、 国 网 永 昌 供 电 公 司 、 县 移 动 公 司 、 县 联 通 公 司 、 县 电 信 公 司 为成 员 单 位 。 县 政 府 根 据 应 对 工 作 需 要 , 适 时 对 应 急 指 挥 部 成 员 单位 进 行 调 整 。 各 乡 ( 镇 ) 要 参 照 县 上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指 挥 部 , 设 立本 辖 区 的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 3 -永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

10、工作小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警组污染控制组督导考核组医疗防护组新闻宣传组2.2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职 责县 应 急 指 挥 部 下 设 办 公 室 , 为 指 挥 部 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 办 公室 设 在 县 环 保 局 ,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县 环 保 局 局 长 兼 任 。 指 挥 部 办 公 室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县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决 策 和 工 作 部 署 , 分解 落 实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 协 调 推 进 重 污 染 天 气 预 防 及 应 对 工 作 ; 组织 专 家 及 成 员 单 位 对 重 污

11、染 天 气 进 行 分 析 研 判 , 提 出 预 警 和 响 应及 减 缓 重 污 染 天 气 的 建 议 ; 协 调 、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督 导 应 急 响 应 措施 落 实 ; 及 时 向 市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和 县 委 、 县 政 府 及应 急 指 挥 部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报 告 或 通 报 信 息 ; 配 合 应 急 指 挥 部 做 好重 污 染 天 气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 组 建 重 污 染 天 气 专 家 组 、 监 测 预 警 组 、督 导 考 核 组 、 新 闻 宣 传 组 ; 承 办 应 急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12、 其 他 事 项 。2.3 应 急 工 作 组专 家 组- 4 -2.3.1 监 测 预 警 组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组 织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 气 象 局 成 立 监 测 预 报组 , 负 责 实 施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和 气 象 观 测 , 开 展 重 污 染 天 气 空气 质 量 预 测 、 预 警 、 预 报 等 工 作 , 向 指 挥 部 提 供 监 测 、 预 测 数 据信 息 , 为 预 警 、 响 应 提 供 科 学 的 决 策 依 据 。2.3.2 污 染 控 制 组( 1) 工 业 源 控 制 : 由 县 环 保 局 牵 头 , 县 发 改

13、局 、 工 信 局 等 部门 配 合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工 业 企 业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和 工 业 堆 场 扬尘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 根 据 应 急 响 应 级 别 督 促 落 实 工 业 企 业限 产 、 停 产 减 排 措 施 。( 2) 移 动 源 控 制 : 由 县 公 安 局 牵 头 , 县 交 通 局 、 县 执 法 局 、县 环 保 局 等 部 门 配 合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机 动 车 限 行 措 施 及 上 路 行 驶机 动 车 辆 监 管 ; 巡 查 整 治 冒 黑 烟 车 辆 , 监 督 检 查 油 罐 车 污 染

14、 防 治设 施 ; 负 责 检 查 道 路 行 驶 的 大 型 运 输 车 辆 , 建 筑 垃 圾 ( 工 程 渣 土 )运 输 车 辆 监 管 。( 3) 施 工 源 控 制 : 由 县 住 建 局 牵 头 , 县 执 法 局 、 县 国 土 局 、县 环 保 局 等 部 门 配 合 , 负 责 督 促 建 筑 施 工 、 房 屋 拆 除 、 城 市 绿 化作 业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的 落 实 ; 制 定 停 止 或 减 少 建 筑 拆 除 工 程 、土 石 方 作 业 等 城 区 施 工 作 业 的 计 划 措 施 并 监 督 执 行 。( 4) 城 区 环 境 控 制 :

15、由 城 关 镇 政 府 牵 头 , 县 执 法 局 配 合 , 负责 督 促 检 查 环 卫 单 位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 洒 水 抑 尘 ( 零 摄 氏 度 以 上 时段 ) ; 实 施 物 料 渣 土 垃 圾 等 运 输 车 监 管 , 及 道 路 遗 撒 、 露 天 焚 烧( 垃 圾 、 树 叶 、 秸 秆 ) 、 露 天 烧 烤 、 房 屋 拆 除 等 污 染 源 执 法 检 查 和查 处 。- 5 -( 5) 综 合 防 控 : 县 执 法 局 牵 头 , 县 环 保 局 、 城 关 镇 配 合 , 负责 对 餐 饮 业 油 烟 、 居 民 燃 煤 小 火 炉 、 扬 尘 以

16、及 生 活 垃 圾 、 枯 枝 落 叶焚 烧 等 低 空 面 源 污 染 加 强 管 控 。2.3.3 督 导 考 核 组由 县 监 察 委 牵 头 , 公 安 、 发 改 、 工 信 、 环 保 、 住 建 、 交 通 、国 土 、 教 育 、 执 法 、 机 关 事 务 局 、 国 网 永 昌 供 电 公 司 等 部 门 组 成 督导 检 查 组 , 负 责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污 染 减 排 措 施 ( 工业 、 扬 尘 、 燃 煤 、 机 动 车 等 )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督 导 、 检 查 ; 并 对 各成 员 单 位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重

17、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考 核 。2.3.4 医 疗 卫 生 防 护 组由 县 卫 计 局 牵 头 , 县 教 育 局 配 合 , 负 责 组 织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做 好医 疗 救 护 等 工 作 , 组 织 本 县 中 小 学 及 幼 儿 园 实 施 健 康 防 护 工 作 。2.3.5 新 闻 宣 传 组由 县 委 宣 传 部 牵 头 , 县 文 广 、 环 保 、 气 象 、 卫 计 、 教 育 等 部门 配 合 ,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工 作 的 宣 传 报 道 , 协 调 广播 、 电 视 、 报 刊

18、等 传 统 媒 体 和 网 络 、 微 博 客 、 手 机 短 信 等 新 媒 体及 时 、 准 确 发 布 重 污 染 天 气 预 警 及 应 对 信 息 , 提 醒 公 众 采 取 健 康防 护 措 施 , 开 展 建 议 性 减 排 措 施 的 宣 传 , 正 确 引 导 舆 论 。2.3.6 专 家 组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空 气 污 染 控 制 、 监 测 、 气 象 预 测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预 测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 参 与 重 污 染 天 气监 测 、 会 商 、 预 警 、 响 应 及 总 结 评 估 等 工 作

19、, 针 对 重 污 染 天 气 应急 涉 及 的 关 键 问 题 提 出 对 策 和 建 议 , 为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工 作 提 供- 6 -技 术 指 导 。3 监 测 、 会 商 与 预 警3.1 监 测环 保 、 气 象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常 规 监 测 和 气 象 状 况观 测 , 同 时 做 好 数 据 收 集 处 理 、 现 状 评 价 以 及 趋 势 预 测 等 工 作 ,并 及 时 将 有 关 信 息 上 报 , 为 预 报 、 会 商 、 预 警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3.2 预 报监 测 预 警 组 根 据 气 象 条 件 变

20、化 趋 势 , 根 据 实 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及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情 况 , 结 合 历 史 数 据 、 专 家 会 商 对 未 来 环 境空 气 质 量 进 行 预 报 。3.3 会 商监 测 预 警 组 建 立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会 商 制 度 , 气 象 部 门 预 测 到未 来 72 小 时 可 能 出 现 不 利 气 象 条 件 时 , 及 时 向 县 环 保 局 办 公 室 通报 , 由 县 环 保 局 发 起 会 商 。 当 会 商 认 为 达 到 重 污 染 天 气 预 警 条 件时 , 监 测 预 警 组 形 成 重 污 染 天 气 预 报

21、会 商 意 见 , 及 时 提 交 应 急 指挥 部 办 公 室 。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期 间 , 应 实 时 会 商 。3.4 预 警3.4.1 预 警 分 级按 照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危 害 程 度 、 紧 急 程 度 、 发 展 势态 和 可 能 波 及 的 范 围 , 我 县 重 污 染 天 气 环 境 事 件 预 警 级 别 分 为 级( 红 色 ) 、 级 ( 橙 色 ) 、 级 ( 黄 色 ) 、 IV 级 ( 蓝 色 ) 预 警 。蓝 色 预 警 : 出 现 或 将 出 现 200 AQI 300 且 连 续 48 小 时 气 象条 件 不

22、利 于 污 染 物 扩 散 的 重 污 染 天 气 或 300 AQI 500 且 24 小 时气 象 条 件 不 利 于 污 染 物 扩 散 的 重 污 染 天 气 。- 7 -黄 色 预 警 : 出 现 或 将 出 现 200 AQI 500 且 连 续 72 小 时 及 以上 气 象 条 件 不 利 于 污 染 物 扩 散 , 且 未 达 到 橙 色 预 警 级 别 的 重 污 染 天气 或 300 AQI 500 且 连 续 48 小 时 气 象 条 件 不 利 于 污 染 物 扩 散 的重 污 染 天 气 。橙 色 预 警 : 出 现 或 将 出 现 300 AQI 500, 且 连

23、 续 72 小 时 及 以上 气 象 条 件 不 利 于 污 染 物 扩 散 的 重 污 染 天 气 。红 色 预 警 : 出 现 或 将 出 现 AQI 500 且 24 小 时 及 以 上 气 象 条 件不 利 于 污 染 物 扩 散 的 重 污 染 天 气 。3.4.2 预 警 发 布 程 序 与 方 式当 预 测 未 来 将 出 现 或 已 监 测 出 现 重 污 染 天 气 , 监 测 预 报 组 应及 时 组 织 联 合 会 商 , 确 定 污 染 天 气 发 生 的 时 间 、 范 围 和 污 染 程 度 。经 会 商 达 到 预 警 条 件 时 , 由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24、将 预 警 发 布 建 议 报 送 应急 指 挥 部 。当 达 到 县 级 预 警 条 件 时 , 由 应 急 指 挥 部 组 织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并 及 时 将 重 污 染 天 气 预 警 信 息 报 上 一 级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指 挥 部 办公 室 。预 警 级 ( 红 色 ) 由 应 急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批 准 , 由 指 挥 部 办 公室 负 责 组 织 发 布 。预 警 级 ( 橙 色 ) 由 应 急 指 挥 部 副 指 挥 长 批 准 , 由 指 挥 部 办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发 布 。预 警 级 ( 黄 色 ) 由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25、 批 准 并 组 织 发 布 。预 警 IV 级 ( 蓝 色 ) 为 健 康 防 护 提 醒 和 建 议 性 污 染 减 排 措 施 ,经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同 意 , 通 过 空 气 质 量 预 报 、 网 站 等 信 息 渠 道进 行 提 示 。- 8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对 象 为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的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和 各 乡 镇 人民 政 府 。 预 警 信 息 包 括 : 重 污 染 天 气 出 现 的 时 段 、 预 警 等 级 、 不 利气 象 条 件 情 况 、 主 要 污 染 物 指 标 以 及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内 的 趋 势 定

26、 性 分析 。针 对 企 业 和 公 众 的 预 警 信 息 由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各 自 职 能 发布 。3.4.3 预 警 级 别 调 整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 由 于 气 象 条 件 变 化 , 监 测 预 警 组 会 商 认 为达 到 其 他 级 别 的 预 警 条 件 , 预 警 需 要 升 级 或 降 级 的 , 按 照 预 警 发布 程 序 调 整 预 警 级 别 。 当 全 县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在 不 同 预 警 级 别 条 件内 频 繁 波 动 时 , 可 按 高 级 别 预 警 执 行 。3.4.4 预 警 解 除监 测 预 警 组 根 据 空

27、 气 质 量 和 气 象 条 件 变 化 , 结 合 监 测 预 报 信息 , 对 重 污 染 天 气 的 现 状 、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会 商 , 当 不 满 足 已 发 布的 重 污 染 天 气 预 警 条 件 时 , 向 应 急 指 挥 部 报 送 预 警 解 除 建 议 , 预警 解 除 信 息 由 应 急 指 挥 部 组 织 发 布 。 各 有 关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整 或 终 止 应 急 响 应 。预 警 级 ( 红 色 ) 、 预 警 级 ( 橙 色 ) 、 预 警 级 ( 黄 色 ) 解 除程 序 与 发 布 程 序 一 致 。 预 警 IV 级 ( 蓝

28、色 ) 不 设 立 解 除 审 批 条 件 ,根 据 空 气 质 量 状 况 自 动 解 除 。4 应 急 响 应4.1 分 级 响 应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 根 据 空 气 重 污 染 预 警 级别 , 分 级 采 取 相 应 的 应 急 措 施 , 主 要 包 括 : 健 康 防 护 措 施 、 建 议- 9 -性 应 急 措 施 和 强 制 性 应 急 措 施 。 对 因 特 殊 天 气 ( 沙 尘 暴 、 扬 尘 、 大风 ) 形 成 的 重 污 染 天 气 按 照 金 昌 市 特 殊 天 气 大 气 重 污 染 应 对 联 动机 制 执 行 。

29、应 急 响 应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依 次 为 级 应 急 响 应 、 级 应 急 响 应 、 级 应 急 响 应 、 级 应 急 响 应 。 预 警 解 除 信 息 发 布后 ,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 当 发 生 重 污 染 天 气 时 , 由 应 急 指 挥 部 启 动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预案 , 执 行 相 应 等 级 的 响 应 措 施 , 并 向 市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室 报 告 。各 成 员 单 位 和 有 关 企 业 按 照 各 自 应 急 预 案 、 实 施 细 则 或 实 施方 案 采 取 应 对 措

30、 施 。4.2 响 应 措 施4.2.1 蓝 色 ( IV 级 ) 响 应 措 施1.健 康 防 护 措 施 。( 1) 提 醒 儿 童 、 老 年 人 和 呼 吸 道 、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等 易 感人 群 减 少 户 外 运 动 。( 2) 环 保 、 卫 计 、 教 育 等 部 门 和 各 乡 镇 分 别 按 行 业 和 属 地 管理 要 求 , 加 强 对 空 气 重 污 染 应 急 、 健 康 防 护 等 方 面 科 普 知 识 的 宣传 。2.建 议 性 应 急 措 施 。( 1) 公 众 尽 量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出 行 , 减 少 机 动 车 上 路 行 驶 ;驻 车 时 及 时 熄 火 , 减 少 车 辆 原 地 怠 速 运 行 时 间 。( 2) 对 施 工 工 地 、 裸 露 地 面 、 物 料 堆 放 等 场 所 加 大 扬 尘 控 制措 施 力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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