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共128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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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嘴山市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共 128 项)(一)行政许可类(共 3 项)职权名称序号项目 子项职权依据 备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国家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第二款 公 共 场 所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卫 生 许 可

2、 证 。 未 取 得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 不 得 营 业 。1 公共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48 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48 号修改)附件:第 204 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修改)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

3、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2 碘盐生产卫生许可【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63 号)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规范性文件】宁夏实施办法(宁政发1995114 号)第六条 凡从事碘盐加工、批发的企业,由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碘盐加工许可证、碘盐批发许可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

4、给卫生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 号)附件:第 32 项 碘盐生产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下放至县级卫生主管部门。3 放射诊疗许可【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序号职权名称职权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

5、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 ) 开 展 X射 线 影 像 诊 断 工 作 的 , 向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 同 时 开 展 不 同 类 别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的 , 向 具 有 高 类 别 审 批 权 的 卫 生

6、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二)行政处罚类(共 114 项)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 年卫生部令第 5 号)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

7、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年卫生部令第 91 号)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年修正)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8、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 年卫生部令第 5 号)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 年卫生部令第 55 号)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

9、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年卫生部令第 91 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 年卫生部令第 27 号)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10、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11、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4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处罚【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 年卫生部令第 27 号)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

12、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5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等情形的处罚【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 年卫生部令第 27 号)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6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

13、取得体检合格证或其他身体不适宜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部 门 规 章 】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1996 年 建 设 部 、 卫 生 部 令 第 53 号 , 2010 年 卫 生 部 修 改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14、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7 供水单位未取得 【部门规章】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1996 年 建 设 部 、 卫 生 部 令 第 53 号 , 2010 年 卫 生 部 修

15、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等情形的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8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16、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部门规章】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1996 年 建 设 部 、 卫 生 部 令 第 53 号 , 2010 年 卫 生 部 修 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或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9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继续营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7、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18、(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10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测及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洁、消毒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

19、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11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

20、卫生管理档案等情形的处罚【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

21、)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

22、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12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业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行政法规】艾滋病防

23、治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

24、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13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

25、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第六条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15学校

26、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十条

27、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16学校未组织学生参加适当劳动,或者对参加劳动的学【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生,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或者

28、未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的处罚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17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

29、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8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19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63

3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2010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28 号修改)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在碘盐加工、运输、储存、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或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20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

31、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63 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2010 年 自治区政府令第 28 号修改)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在碘盐加工、运输、储存、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或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21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行政法

32、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63 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 1 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2010 年 自治区政府令第 28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生产食品、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或者未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碘盐中添加其他营养剂或药物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1 倍以

33、下的罚款。22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登记、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经【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23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

34、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4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

35、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2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

36、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医发2008125 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37、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 年卫生部令第 12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

38、年卫生部令第 14 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 年卫生部令第 15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

39、十条的规定处罚。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26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医发2008125 号修订)第七十八

40、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7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1、(卫办医发2008125 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28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

42、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1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医发2008125 号修订)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

43、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 年卫生部令第 12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部门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 年卫生部令第 42 号)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44、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29 医疗机构使用非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医发2008125 号修订)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

45、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 年卫生部令第 12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 年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 年卫生部令第 62 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部门规

47、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 年卫生部令第 63 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30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

48、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医发2008125 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年修改)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

49、予以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年修改)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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