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