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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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银海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应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防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应急能力,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有效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区沿海各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北海市人民政府风暴潮海浪海啸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害防御。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

2、反应,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协同应对,以预防为主,防、避、抢结合。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银海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我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分管海洋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银海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水局、区林业局、区商旅局、区安- 2 -监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文体广电局、北海海事局侨港办事处、福成镇、平阳镇、银滩镇、侨港镇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3、和应急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具体负责传达、贯彻指挥部决策部署;按照指挥部指示召开有关会议、制定印发文件,收集、上报和通报相关信息;按照规定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负责与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联系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指挥或者组织海上作业人员、船舶靠岸避灾、沿岸高危地带群众撤离,加强沿岸堤坝巡防;负责加固堤坝、疏散人员、清理现场,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牵头单位:各镇政府;成员单位:银海公安分局、区农水局、区住建局、区地震办、区教育局

4、、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商旅局、区安监环保局、北海海事局侨港办事处、区边防大队)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质保障措施,保障灾区生活必须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收和安排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协助处理涉外事务,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牵头单位:区民政局;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区财政局、区商旅局、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区发改局)监控监视组: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监测和相关次生灾害防范,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观测、监测和预报预警;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及时发布和报告灾害发展趋势。(牵头

5、单位: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 3 -农水局、区林业局、区地震办、区文体广电局、区安监环保局、北海海事局侨港办事处)卫生防疫组: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伤员转运护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牵头单位:区卫计局;成员单位: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区食药监局、区边防大队、各镇政府)基础设施保障组:负责协调、配合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的抢修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协调运力,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牵头单位:各镇政府;成员单位:区风暴潮、海浪

6、、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社会治安组: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银海公安分局;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区边防大队)应急专家组:依托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专家组发布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警报、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牵头单位: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成员单位: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区农水局、北海海事局侨港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及区各院校、科研单位)3.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防预警3.1 风暴潮、海浪、海啸

7、灾害预防预警技术支持 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牵头,组织区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力量组成预警技术支持系统。负责风暴- 4 -潮、海浪、海啸灾害监测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会商、预警报制作。3.2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2.1 预警级别与启动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重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级(红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 80 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

8、 6 小时发布风暴潮级预警,并启动级应急响应。(2)级(橙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以上 80 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 6 小时发布风暴潮级预警,并启动级应急。(3)级(黄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 12 小时、后者至少提前 6 小时发布风暴潮级预警,并启动级应急响应。 (4)级(蓝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的高潮位时,适时发布

9、风暴潮级预警,并启动级应急响应。- 5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区沿海地区,或在距我区沿岸 100 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区沿海地区,受影响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级预警(蓝色),并启动级应急响应。3.2.2 海浪预警启动标准 (1)级(红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 4.5 米-6.0 米有效波高,或者北部湾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 14.0 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级预警(红色),并启动级应急响应。(2)级(橙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 4.5 米-6

10、.0 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北部湾海域将出现 9.0-14.0 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级预警(橙色),并启动级应急响应。 (3)级(黄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 3.5 米-4.0 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北部湾海域将出现 6.0-9.0 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级预警(黄色),并启动级应急响应。 (4)级(蓝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 2.5 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应发布海浪灾害级(蓝色)预警,并启动级应急响应。3.2.3 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1)级(红色)预警 - 6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

11、潮站出现 3 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 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海啸级预警,并启动级应急响应。(2)级(橙色)预警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 2-3 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级海啸级预警,并启动级应急响应。 (3)级(黄色)预警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 1-2 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海啸级预警,并启动级应急响应。 (4)级(蓝色)预警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 1 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受损时,发布海啸级预警,并启动级应急响应。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区海洋和水产畜牧

12、兽医局按本预案运作规程对预警信息适时进行发布前,须报区政府决定。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 3.3.2 风暴潮预警信息发布 (1)级(红色)、级(橙色)预警 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布风暴潮级(红色)、级(橙色)预警时,由区长签发。 (2)级(黄色)、级(蓝色)预警 - 7 -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布级(黄色)预警时,由分管海洋的副区长签发;级(蓝色)预警由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签发。3.3.3 海啸预警信息发布 (1)级(红色)、级(橙色)预警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报请区政

13、府决定后,由区长签发。(2)级(黄色)、级(蓝色)预警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报请区政府决定后,由分管海洋的副区长签发。 3.4 信息传输与交流 本区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可采用国家海洋局海洋监测数据通信局域网、VSAT(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传真、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通信、甚高频(VHF)、已建立的政府与相关部门业务专项预警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加强与水务、海事、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毗邻县区海洋部门的信息交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应对和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 3.5 灾害分析评估 对岸站、信息平台、浮标、卫星遥感等监

14、测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灾害预警启动标准,正确评估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为市政府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6 预警预防行动 3.6.1 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本区沿海与周边海域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形成监测监视准确、信息处理高效、- 8 -预警预报及时、通信网络畅通的风暴潮、海啸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本区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的灾害预警报机制,使本区沿海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半径达到 500 公里,提前48 小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提供技术保障,为抢险救灾争取时间,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 3.6.2 协同本区

15、有关机构,区政府全面调查研究本区风暴潮灾情及影响规律;协同市相关机构进一步研究本区海啸灾害发生的潜在威胁与相应的监测预警技术。 3.6.3 深入开展海平面上升对本区沿海海塘、海岸、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灾害防御能力影响的研究,加强本区警戒潮位的核定工作,提升本区沿海海塘、海岸、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的抗风险能力。 3.6.4 进入预警期后,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可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7 应急响应和处置 3.7.1 信息报告和通报 3.7.1.1 风暴潮、海啸灾害发生后,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应急机构,在组织抢

16、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7.1.2 加强与毗邻县、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风暴潮、海啸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7.2 先期处置 - 9 -3.7.2.1 区政府及时组织人员配合市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值班,对海洋环境各监测要素进行加密监测,严密监视风暴潮、海啸灾害发展动态。依托市应急联动中心工作机制,组织、指挥、调度和协调

17、本区相关联动单位和应急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实施先期处置。 3.7.2.2 当风暴潮、海啸灾害发展态势或次生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确定应急响应等级以及启动应急处置规程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建议和灾害发展态势,决定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7.2.3 区政府配合市海洋环境预报台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准确的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中心经纬度、边界坐标)和范围,对风暴潮、海啸产生的海水爬高漫淹区域作出精确预测。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本预案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

18、施建议,确定受灾疏散撤离范围,明确疏散撤离方向和标示图等,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上级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3.7.3 分级响应 3.7.3.1 本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级、级、级和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 (1)、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分别启动本预案风暴潮、海啸灾害、级应急响应。区政府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处置规程。区应急处- 10 -置指挥部确定灾害等级并报区政府批准,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2)、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分别启动本预

19、案风暴潮、海啸灾害、级应急响应。区应急联动中心、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事发地区镇政府协同组织、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7.3.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随着风暴潮、海啸灾害进一步发展,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风暴潮、海啸灾害减缓或局势得到控制时,也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3.7.4 应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专业组具体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灾害现场的应急处置,各专业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7.5 信息共享与处理 建立海洋、农业水利、海事、地震、气象、水产等部门与相关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扩大信息来源,及时交换信息,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及时预警,为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7.6 安全防护 发布重、特大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测海水将淹没受灾地区时,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当地群众紧急撤离至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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