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 植物状态;2. 极重度智能减退;3.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 重度运动障碍;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 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 双眼球摘除;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 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 呼吸困难W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 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 重度智能减退;2. 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