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简介:梁田 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在读研究生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的保护研究 摘要:本论文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转让、侵权行为及法律保护等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影响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观念因素、制度因素、市场因素和营销因素;而且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权的频繁干预,导致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市场机制仍然不完善。鉴于此,笔者提出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机制的途径:从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健全和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法律体系、加强体育赛事转播法律的执行力建设,
2、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关键词: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法律保护The market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broadcast rights protection researchAbstract: This thesis discusses the developing, selling and protecting of sports events broadcasting rights using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experts interviewing, comparative research and case an
3、alysis. Researsh showed that overall, Chinas development of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rights is in the initial stage.Factors influencing development of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rights include concept, system, market and marketing. And because of the imperfect laws and the executive power, sports ri
4、ghts development market mechanism is still not perfect. In view of this, we should speed up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event broadcast steps to the market and improve the intermediaries, implement free competition to promote our countrys sports rights development.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e ways to pr
5、omot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Chinas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rights, such as reform management system, straighten out the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relations,strengthen construction of the execute ability,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Keywords: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rights; market developm
6、ent; legal protection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体育组织或赛会主办单位等经营、管理组织,在举办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时,授权并允许他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转播和录像,并向被授权人获取报酬的权利。2随着体育赛事的发展和壮大,特别是随着奥运会的发展,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着。1958 年的墨尔本奥运会,那时国际奥委会经济较为紧张,为了克服经济困境,国际奥委会将奥运会的电视版权写进了奥林匹克宪章 ,并在第 49 条明确规定奥运会现场直播是娱乐内容,国际奥委会是其转播权的唯一拥有者,由承办国组委会负责销售,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1。此时的 奥林匹克宪章首
7、次提出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并明确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归属。 奥林匹克宪章迈出了有偿转让电视转播权的第一步 2。到 1984 年的奥运会,当时的奥委会主席尤伯罗斯,发挥了其杰出的领导才能,开创了商业经营奥运会的先例。1984 年,电视转播权的销售收入竟高达 3.6 亿美元,呈现了几何级数增长速度。此后,体育赛事转播权收入成为奥委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时至今日,电视和新媒体(主要是网络和手机)成为了体育赛事转播的两个重要载体。1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现状1.1 赛事转播权开发处于起步阶段一直以来,由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经营过去一直是个很少涉及的领域。除足球、篮球等少数
8、几个项目之外,大多数大型赛事的电视转播权未能销售和开发出来。就目前而言,我国足球、篮球职业联赛的转播权经营收益正逐步提高,但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1.2 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市场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法可依。90 年代赛事转播权的开发还没有被大家所重视,因此1995 年公布实施的体育法中对有关体育赛事转播权问题并没有涉及;随着进一步的发展,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电视转播权的开发经营权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但作为出资出力的各足球俱乐部却对电视转播权却没有控制权。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平衡好各方的责、权、利,引起各俱乐部的不满。这就必然在开
9、发过程中会导致各方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混淆和资源的流失。其次,行政权的频繁介入。目前,在我国体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两种机构:国家体委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协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既对所辖项目行使行政管理,又负责本项目的商务开发,也就是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交叉行使,形成了双头管理的格局。这种职能交叉、双头管理的局面导致相关主体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产生冲突,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1.3 我国体育赛事质量不高制约着赛事转播权开发3体育赛事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的开发前景。目前,我国体育赛事质量不高制约着赛事转播权的开发。以我国职业足球联赛为例,我国职业足
10、球联队中没有实力超群的球星,更没有世界级的足球明星,明星球员的缺乏无法吸引中国观众的眼球;另外,我国联赛各支队伍的水平差距非常大,比赛结果基本没有悬念,比赛过程就不具备吸引力。2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与立法存在的问题2.1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中存在问题首先,没有属于自己的品牌赛事。同时,政府十分重视发展体育的硬件配套,在体育场馆和设施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体育发展的衡量指标也大多是建设了多少场馆和相关设施,这为人们参与体育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然而,对于软件的配套体育赛事的投入却远远不够。特别是缺少属于我们自己的品牌赛事。其次,政府的干预行为过多。在中国竞技体育的开展的模
11、式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从选材到培养到入队都是政府在投入和操作的,纯粹的商业化的体育赛事在中国到现在仍是不常见的.同样,大众传媒,诸如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都是为政府服务的。政府对于体育赛事的开展和传媒的传播方向起到的主导作用,但也约束了它们的发展空间。第三,高水平传媒公司的匮乏。对于大众传媒而言,尽管我们现在有很多传媒公司,但是由于商品化年限有限,人才和经验都不足,和一些国际性的大传媒集团相比,我们的传媒公司势力很弱,不具备竞争势力,有很多传媒公司不得不依附于国际大公司。第四,体育赛事和大众传媒的合作规范化不足。由于商品化体育赛事和大众传媒在我国都是新兴的事物,两者都还处
12、于摸索阶段,在合作的时候缺少相应的市场规则和引导者,在合作过程中没有对应的规范性的制度、措施。2.2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立法存在问题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类型,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重视,从对现行有关体育赛事转播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我们可以发现,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立法存在一些问题。2.2.1 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的任何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一部专门规范体育事业的法律,综观此法,仅有第 35条规定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4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全文中未提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而且
13、,第 35 条中的“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均未明确。另外,查阅知识产权法 、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其中均未明确提到“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法律规定的空白使得人们无所适从,这将不利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运营和保护。2.2.2 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欠缺我国民法通则第 118 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规定和我国刑法第 217 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的规定,目前却不能直接适用于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行为。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一些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没有
14、将“体育赛事转播权”规定为知识产权,因而在实践中,即使赛事转播权受到产权侵害时也无法适用民法通则 、 刑法或者著作权法 。只有当体育赛事转播合同受到侵害时,才可适用民法通则 。 民法通则第六章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因此,在法律对体育赛事传播权的性质和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体育赛事转播权转让双方通过订立合同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是最理想的手段。3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影响因素我国职业体育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电视转播权开发还不尽如人意,严重阻碍了职业体育市场化的发展进程。影响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观念因素、制度因素
15、、市场因素和营销因素。3.1 观念因素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及体育产业水平的提高,赛事转播权已经成为运动赛事、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的重要经济来源,许多国家的体育部门已把销售赛事转播权作为获取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渠道。但是,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尚处于探索阶段,体育赛事转播的产业化、商品化还处于低水平阶段,我国高水平体育比赛基本上是无偿转播或转播费普遍偏低。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体育赛事质量不高以及中央电视台的垄断地位,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人们还没有深刻意识到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导致了人们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问题的漠视。53.2 制
16、度因素(1)法律性质不明现阶段,人们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属性界定存在较多分歧,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对其有不同的定性。作者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运动竞技表演包括艺术体操和杂技、舞蹈等的动作设计与舞蹈动作设计一样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其可以被看作为一种作品,在这种动作中,表达出了设计者的某种思想情感,通过运动员的演绎,评委和观众都能得到美的享受,并解读这种思想情感;因此,运动竞技表演的转播权属于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一般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则属于一种根据契约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保护。(2)产权制度不清产权明晰是产权得以存在与发挥作用的基础,
17、科学的产权安排是合理分配收益的依据。以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例,职业体育是由各个俱乐部组成,俱乐部作为职业体育的投资者拥有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所有权;作为主办单位的项目协会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经营者,项目协会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开发。俱乐部在与项目协会进行电视转播权收入分成应该根据民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因此,出资出力的俱乐部在电视转播权收入分成上应该得到优待,但是国内项目协会在电视转播权收入分成比俱乐部分成还要多,这违背了民法的规定。另外,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分配制度不合理。我国职业体育在电视转播权利益分配的本质上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方式,还没有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体制,导致
18、俱乐部的投资积极性不高,联赛的水平一直没有提高。3.3 市场因素一个完整的市场包括买方、卖方和中介机构三个方面,体育市场则也是由买方、卖方和中介机构三方面构成的。中介机构是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对于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使竞争趋于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现在的体育经纪市场来说,我们各个协会的经营水平不高,企业和客户有限,无论是对销售环境的市场调研、对目标市场的把握和定位、设计优化的营销组合(产品策划、包装、定位)还是多渠道营销、促销等,都非常需要专业化的体育中介机构来协助完成。目前,我国体育赛事经纪市场、中介市场的缓慢发育已严重阻碍了赛事转播权的开发。电视台、生产企业也同样对中介机构
19、协助运作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3。63.4 营销因素国外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开发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以后,积累了较为的经验,形成了较为成功的模式。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一直在摸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较为成功的电视转播权开发模式。4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保护对策4.1 从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理顺利益分配关系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成败在于体育管理体制,科学有效的体育管理体制将促进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目前,应该进一步深化体育体制改革,特别要明确与赛事转播权相关的各种经济关系、产权归属与结构、营销主体和利益主体。首先,理顺国家体育总局、项目协
20、会及运动管理中心和俱乐部的职责和定位。国家体育总局必须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能管理者”的角色中脱离出来,负责宏观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拥有赛事转播的所有权;项目协会及运动管理中心辅助体育总局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俱乐部将被赋予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决策权和收益权,俱乐部拥有赛事转播的经营权、决策权和部分收益权。其次,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的构建既要按照我国“民法”中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又要遵循产权理论,具体而言,国家体育总局或政府部门享有所有权收益、项目协会及运动管理中心享有一定的劳务收益、俱乐部拥有经营权收益
21、,至于明确的分配比例,则需要更进一步地进行研究。通过理顺各机构的职责关系和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利于赋予俱乐部真正的决策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目的。4.2 健全和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法律体系(1)将体育赛事转播权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范畴,明确界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比如,在体育法中增加一条:“运动竞技表演包括艺术体操和杂技、舞蹈等的动作设计与舞蹈动作设计一样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不属于著作权的排除对象,又符合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一般体育竟赛项目不属于作品,其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保护。 ”(2)修改著作权法 。将第三条修改为:“
22、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7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 ;艺术体操和杂技、舞蹈等运动竞技表演;(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国务院负制定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条例 。此条例将进一步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体
23、育赛事转播权开发营销办法、体育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办法以及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解决办法等。(4)各地区、各协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条例的原则和精神,根据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4.3 加强体育赛事转播法律的执行力建设国家法律制度得不到全面正确实施,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仅损害法律权威,而且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因此,可以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在执行体育赛事转播法律法规时应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教育与处罚结合原则,做到执法与疏导结合,实行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第一,增强人们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提高人们对体
24、育赛事盗版事件进行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第二,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赛事转播权的营销市场中,鼓励存在多类竞争群体,即不同项目体育组织间、同项目不同赛事间、电视机构之间、中介机构间、企业间的竞争。第三,提高比赛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比赛产品能否立足于市场,质量是根本。由于我国职业体育赛事产品质量不高、观众少,导致电视转播权开发受到较大限制。因此,职业体育组织和管理机构以及俱乐部应注重提高体育赛事质量,重点是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4.4 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我国职业体育产业不断扩大,电视转播权的开发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市场化的道路,竞争和约束相结合的市场机制在体育领域发挥出越
25、来越大的作用。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产品专利权和广告制作权等体育无形资产的价值骤增,这预示着我们的体育产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在加紧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立法保护的同时,要将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认识提升到未来“体育行业里的主导产业”的战略高8度来认识,从而提高我们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参考文献1 刘磊.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36.2 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3 胡乔,彭彦铭,张玲玲.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经营开发的影响因素探析J.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8(2) :61-65.4 蒋新苗.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与知识产权划界初探 J.体育学刊,2006,13(1):22-25.5 马法超.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有关问题研究 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08,22(4):5-7.6 刘磊.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36.7 李健臣.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创新体系研究 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8: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