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