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成 因 和 防 范 措 施 的 思 考姓 名学 号 专 业 刑 事 诉 讼 法指 导 教 师目 录引 言 .6一 、 案 例 概 述 .6二 、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的 概 述 与 特 征 .7( 二 ) 冤 假 错 案 的 特 征 .8三 、 冤 假 错 案 的 危 害 .9( 一 ) 不 利 于 刑 事 诉 讼 达 到 人 权 保 障 和 惩 罚 犯 罪 的 目 的 .9( 二 )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削 弱 .9( 三 ) 造 成 我 国 诉 讼 资 源 的 浪 费 , 有 违 诉 讼 经 济 .10四 、 冤 假
2、 错 案 发 生 的 原 因 .10( 一 )不 科 学 的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11( 二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理 念 .12( 三 ) 不 合 理 的 刑 事 诉 讼 结 构 .13五 、 冤 假 错 案 的 预 防 和 救 济 .14( 一 )强 化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全 力 保 障 .14( 二 ) 遏 制 非 法 取 证 .15( 三 ) 树 立 司 法 独 立 的 理 念 .17( 四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法 律 意 识 .18( 五 ) 刑 事 错 案 的 赔 偿 .18六 、 结 论 .20谢 辞 .21摘 要近 年
3、 来 , 刑 事 冤 案 频 频 被 发 现 , 这 些 冤 案 不 仅 极 大 的 损 害 了 司 法 公 信 力 ,使 本 来 就 稀 缺 的 国 家 司 法 资 料 付 之 流 水 , 而 且 从 个 人 的 角 度 , 对 冤 案 当 事 人 造成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失 , 几 个 月 , 几 年 甚 至 几 十 年 都 在 监 禁 中 度 过 。 依 法 治 国 是 我国 的 基 本 方 略 , 它 要 求 社 会 生 活 中 一 切 重 要 领 域 都 要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 然 而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恰 恰 是 由 于 没 有 依 法 办 事 造 成 冤 假
4、 错 案 屡 见 不 鲜 , 如 赵 作 海 案 、 佘祥 林 案 等 。 粗 略 来 讲 , 侦 查 机 关 刑 讯 逼 供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运 行 不 畅 , 对 当事 人 申 请 救 济 的 反 应 不 到 位 等 是 造 成 冤 假 错 案 以 及 没 有 得 到 及 时 翻 案 的 原 因 。法 律 是 公 正 的 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该 如 何 构 筑 以 及 对 之 进 行 事 后 救 济 就 显 得 尤 为 重要 。 本 文 试 图 从 多 个 角 度 和 层 面 探 究 冤 假 错 案 的 产 生 原 因 , 试 图 通 过 对 刑 事 冤假 错
5、案 产 生 原 因 分 析 来 恰 当 的 规 避 这 些 案 件 , 以 达 到 更 好 的 保 护 人 权 的 任 务 ,真 正 的 建 立 司 法 公 信 力 , 树 立 法 律 在 人 们 心 中 的 权 威 。 对 于 建 设 法 治 社 会 , 构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有 很 大 裨 益 。关 键 词 : 冤 假 错 案 ; 司 法 迷 信 ; 防 范 ; 补 救 ;张 氏 叔 侄 案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criminal case frequently found, the case not only greatly damage
6、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the water scarce countries for judicial information, but also from a personal perspective, in case the parties caused irreparable damage, months, years or even decades in prison for.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s the basic strategy of our country, it requires all th
7、e social life of an important field should be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because there is no law for miscarriage It is often seen., such as the Zhao Zuohai case, She Xianglin case etc. Roughly speaking,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torture to extract confessio
8、ns,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system running sluggish, the parties apply for relief of the reaction is not in place, miscarriage is no reason to reverse the verdict and. The law is the last defense of justice, how to build and to remed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9、causes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from various angles and levels, try to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have to properly avoid these cases, in order to achieve bette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ask, the real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establish the leg
10、al authority in peoples mind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ety ruled by law,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is of great benefit.Keywords:the miscarriage of justice;Judicialsuperstition;prevention;remedy;zhangshishuzhi5引 言从 赵 作 海 案 、 杜 培 武 案 到 近 期 发 生 的 杭 州 “张 氏 叔 侄 案 ”, 每 一 起 刑 事 错 案的 发
11、 生 和 纠 正 都 让 人 扼 腕 叹 息 。 刑 事 错 案 屡 屡 发 生 的 现 实 说 明 , 加 强 对 刑 事 错案 的 研 究 , 进 而 探 寻 错 案 背 后 的 逻 辑 , 分 析 错 案 形 成 的 机 理 , 用 以 反 思 和 指 导日 后 的 刑 事 司 法 工 作 显 得 日 益 迫 切 。 通 过 对 近 几 年 来 刑 事 错 案 的 成 因 梳 理 , 我们 得 出 比 较 有 效 的 预 防 方 法 ,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错 案 发 生 。一 、 案 例 概 述涉 及 2003年 发 生 在 杭 州 的 一 起 强 奸 致 死 案
12、, 分 别 被 判 死 刑 、 缓 期 二 年 执 行和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 2013年 3月 26日 ,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对 张 辉 、 张 高 平强 奸 再 审 案 公 开 宣 判 , 撤 销 原 审 判 决 , 宣 告 张 辉 、 张 高 平 无 罪 。 当 事 人 张 高 平 回忆 , 2003年 5月 18号 晚 上 9点 左 右 , 他 和 侄 子 张 辉 驾 驶 皖 J-11260解 放 牌 货 车 去 上海 。 17岁 的 王 某 经 别 人 介 绍 搭 他 们 的 顺 风 车 去 杭 州 。王 某 本 来 是 到 杭 州 西 站 结 果
13、 到 了 杭 州 西 站 没 人 来 接 , 就 到 上 海 去 了 .这 之 后 ,张 高 平 和 张 辉 驾 驶 货 车 进 入 了 沪 杭 高 速 , 前 往 上 海 。 但 几 天 后 , 二 人 却 突 然 被警 方 抓 捕 。 原 来 , 2003年 5月 19号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西 湖 区 分 局 接 到 报 案 , 在 杭 州 市西 湖 区 一 水 沟 里 发 现 一 具 女 尸 , 而 这 名 女 尸 正 是 5月 18号 搭 乘 他 们 便 车 的 女 子 王某 。 公 安 机 关 初 步 认 定 是 当 晚 开 车 搭 载 被 害 人 的 张 辉 和 张 高 平
14、所 为 。 后 在 公 安 侦查 审 讯 中 , 张 高 平 与 张 辉 交 代 , 当 晚 在 货 车 驾 驶 座 上 对 王 某 实 施 强 奸 致 其 死 亡 ,并 在 路 边 抛 尸 。 2004年 4月 21日 ,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强 奸 罪 判 处 张 辉 死 刑 ,张 高 平 无 期 徒 刑 。 半 年 后 , 2004年 10月 19日 , 浙 江 省 高 院 终 审 改 判 张 辉 死 缓 、 张高 平 有 期 徒 刑 15年 。此 后 , 狱 中 的 张 高 平 、 张 辉 均 坚 称 自 己 无 罪 。 张 高 平 称 , 杭 州 另 一 起 杀
15、人强 奸 案 中 的 凶 手 勾 海 峰 系 此 案 嫌 疑 人 。 而 张 辉 称 , 曾 在 狱 中 遭 遇 牢 头 狱 霸 袁 连芳 的 暴 力 取 证 。 但 是 , 这 些 判 决 , 没 有 人 证 , 也 没 有 物 证 , 有 的 只 是 二 人 的 供述 。 不 过 , 张 高 平 虽 然 因 为 种 种 原 因 “交 待 ”了 , 但 是 , 在 服 刑 期 间 , 即 便 是 有减 刑 的 机 会 , 他 也 坚 持 不 认 罪 、 不 减 刑 , 坚 持 自 己 是 清 白 的 。 在 监 狱 中 , 张 高 平发 现 了 自 己 案 件 的 若 干 疑 点 , 经 过
16、 他 本 人 及 家 属 的 申 诉 , 2012年 2月 27日 ,浙 江 省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该 案 立 案 复 查 。 2013年 3月 26日 的 公 开 宣 判 认 为 , 有 新 的 证 据 证明 , 本 案 不 能 排 除 系 他 人 作 案 的 可 能 。 最 终 认 定 宣 告 张 辉 、 张 高 平 无 罪 。6二 、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的 概 述 与 特 征( 一 )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的 概 述错 案 , 在 汉 语 大 词 典 中 解 释 为 “错 误 处 理 的 案 件 ”, 汉 语 大 词 典 编 委 会 : 汉 语 大 词 典 (第 十 一
17、 册 下 ), 汉 语 大 词 典 出 版 社 2001 年 版 , 第 1312页 即 裁 判 实 体 结 果 之 瑕 疵 , 这 也 是 人 们 对 错 案 最 为 通 俗 的 理 解 。 笔 者 认 为 错 案概 念 不 科 学 的 原 因 有 二 : 首 先 , 在 我 国 的 历 史 文 化 中 , 错 案 概 念 天 然 具 有 一 种政 治 意 味 , 单 指 无 辜 之 人 被 错 误 定 罪 的 冤 案 , 我 们 习 惯 性 的 将 之 搭 配 为 “冤 假 错案 ”。 但 实 际 上 , 错 案 的 含 义 并 非 如 此 浅 薄 , 我 们 至 少 可 以 把 错 案
18、分 为 两 种 情况 : 一 种 是 有 罪 这 被 错 误 开 始 , 俗 称 “错 放 ”; 第 二 种 是 无 辜 者 被 错 误 定 罪 , 俗称 “错 判 ”。 本 文 主 要 引 用 的 叔 侄 案 即 属 此 类 。 本 文 章 仍 然 采 用 错 案 一 词 , 是因 为 我 们 已 经 习 惯 于 使 用 错 案 这 一 约 定 俗 成 的 概 念 , 使 用 是 为 了 避 免 发 生 比 必要 的 歧 义 。无 论 是 轻 罪 重 判 , 还 是 无 罪 判 有 罪 的 情 况 , 两 者 从 本 质 上 讲 都 是 对 司 法 公信 力 的 削 弱 , 对 有 限 司
19、法 资 源 的 滥 用 , 都 不 利 于 人 权 保 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人民 检 察 院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条 例 ( 试 行 ) 第 二 条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错 案 是 指检 察 官 在 行 使 职 权 、 办 理 案 件 中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认 定 事 实 或 者 适 用 法 律确 有 错 误 的 案 件 , 或 者 在 办 理 案 件 中 违 反 法 定 诉 讼 程 序 而 造 成 处 理 错 误 的 案 件 。追 究 错 案 责 任 的 范 围 由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 第 八 条 具
20、体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判 人 员 在 审 判 、 执 行 工 作 保 , 故 意 违 反 与 审 判 工 作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或 者 因过 失 违 反 与 审 判 工 作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 法 审 判 责任 。 违 法 审 判 责 任 , 应 当 依 据 违 法 事 实 、 行 为 人 的 法 定 职 责 、 主 观 过 错 以 及 违法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确 定 。 追 究 违 法 审 判 责 任 ,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法 律 、 纪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以
21、 及 责 任 自 负 、 罚 当 其 过 、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这 些 规 定从 检 察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角 度 诠 释 了 冤 假 错 案 的 涵 义 。 结 合 上 述 规 定 , 我 认 为 ,冤 假 错 案 指 的 是 ,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发 生 了 犯 罪 事 实 , 由 于 侦 查 检 察 审 判 机 关 在 侦查 、 起 诉 、 审 判 过 程 中 违 法 法 律 实 体 和 程 序 的 规 定 , 导 致 重 罪 轻 判 、 轻 罪 重 判 、无 罪 被 判 有 罪 、 有 罪 被 判 无 罪 的 案 件 。7(二)冤假错案的特
22、征刑 事 错 判 存 在 于 不 同 国 家 和 不 同 司 法 体 系 之 中 。 尽 管 世 界 各 国 在 文 化 和 刑事 司 法 程 序 上 有 诸 多 不 同 但 导 致 刑 事 错 判 的 大 部 分 原 因 是 共 通 的 。 11.刑 事 冤 案 类 型 大 致 都 是 相 同 的 , 即 属 于 刑 事 宗 罪 案 件 。 观 察 我 国 近 些 年 的司 法 冤 案 , 可 以 发 现 , 无 论 是 本 文 要 讲 的 杭 州 叔 侄 案 、 赵 作 海 案 , 还 是 佘 祥 林案 、 杜 培 武 案 、 滕 兴 善 案 、 李 久 明 案 等 均 涉 及 故 事 杀
23、 人 罪 。 对 于 设 计 死 刑 的 重罪 案 件 , 原 本 是 应 该 更 为 慎 重 , 特 别 是 设 计 死 刑 的 案 件 , 应 当 是 普 通 刑 事 案 件才 行 更 为 严 格 的 证 明 标 准 和 司 法 程 序 。 22.被 害 人 大 都 是 底 层 的 农 民 或 者 工 人 。 这 些 被 害 人 基 本 属 于 弱 势 群 体 , 比如 上 文 中 出 现 的 赵 作 海 、 佘 祥 林 、 张 氏 叔 侄 案 、 等 人 均 以 务 农 打 工 维 持 生 计 ,在 面 对 强 大 的 国 家 机 器 时 其 个 人 力 量 的 弱 小 就 显 露 无
24、疑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虽 然杜 培 武 和 李 久 明 是 警 察 , 可 在 案 件 中 并 没 有 受 到 什 么 优 待 。3.律 师 参 与 的 作 用 有 限 。 虽 然 大 多 数 案 件 被 害 人 都 聘 用 或 者 指 定 了 律 师 ,但 实 际 上 律 师 起 到 的 作 用 普 遍 不 大 。 具 体 表 现 为 , 律 师 的 辩 护 意 见 大 都 不 被 法庭 采 纳 。 这 也 反 映 了 我 国 刑 事 辩 护 的 窘 境 。4.纠 正 错 案 的 周 期 较 长 。 比 如 , 张 氏 叔 侄 案 中 , 张 高 平 在 狱 中 反 复 申 诉
25、 ,甚 至 拒 绝 接 受 减 刑 的 “优 待 ”, 坚 持 称 自 己 无 罪 。 驻 监 的 检 察 官 发 现 后 也 帮 助他 申 诉 的 情 况 下 , 案 件 依 然 历 时 十 年 才 沉 冤 昭 雪 。 因 为 往 往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纠 正 的 难 度 也 逐 渐 加 大 , 证 人 关 于 案 件 记 忆 的 模 糊 , 证 物 的 遗 失 , 相 关 人 员 的升 迁 或 调 职 都 导 致 这 种 结 果 的 出 现 。5.纠 错 具 有 偶 然 性 。 比 如 真 正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出 现 并 承 认 当 初 的 犯 罪 行 为 ,如 聂 树
26、 斌 案 ; 或 者 被 杀 害 的 被 害 人 的 突 然 出 现 , 如 佘 祥 林 案 。 即 使 如 此 , 就 算确 定 是 错 案 , 处 于 种 种 因 素 的 考 虑 , 也 肯 那 个 仍 然 得 不 到 纠 正 。 在 聂 树 斌 案 中 ,真 凶 王 书 金 早 已 经 认 罪 , 可 是 对 于 聂 树 斌 及 其 家 人 来 说 , 正 义 迟 迟 没 有 到 来 。英 国 学 者 Anna Poole 曾 经 提 出 了 在 英 国 的 语 境 之 下 对 错 案 的 六 个 补 救 措 施 , 即通 过 部 长 移 送 法 院 ; 寻 求 特 别 的 补 救 ;
27、皇 家 的 赦 免 ; 欧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 欧 洲 人权 法 院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审 查 委 员 会 。 虽 然 有 这 么 多 的 救 济 途 径 , 成 功 却 总 是 姗 姗来 迟 。 最 后 翻 案 成 功 的 案 件 总 是 因 为 得 到 了 一 些 社 团 的 关 注 或 者 是 因 为 记 者 的介 入 。 但 是 对 于 一 个 服 刑 者 而 言 , 要 得 到 这 么 多 独 立 的 力 量 的 关 注 和 支 持 却 绝非 易 事 。6.地 域 、 经 济 因 素 与 错 案 并 没 有 表 现 出 明 显 得 关 联 性 。 也 就 是 冤 案 是
28、 呈 全国 分 布 的 , 多 发 生 在 内 地 , 可 是 沿 海 地 区 也 有 发 生 。 目 前 的 情 况 看 , 仅 仅 从 办案 人 员 的 素 质 和 学 历 , 当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等 方 面 , 简 单 的 看 错 案 发 生 的 概 率 ,很 难 得 到 实 证 材 料 的 支 持 。1 美 吉 姆 佩 特 罗 (Jim Peter) 南 希 佩 特 罗 ( Nancy Peter) 2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的 关 于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审 查 判 断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对 死 刑 案 件的 证 明
29、标 准 有 详 细 的 规 定 。87.大 都 涉 及 刑 讯 逼 供 问 题 。 叔 侄 案 中 的 张 高 平 后 来 供 述 , 在 被 羁 押 期 间 , 他遭 到 了 公 安 机 关 的 “特 别 方 式 ”的 讯 问 。 这 里 的 特 别 方 式 毋 庸 置 疑 自 然 就 是 刑 讯逼 供 了 。 实 际 上 , 近 年 来 涉 及 的 案 件 , 全 部 都 涉 及 刑 讯 逼 供 问 题 。三 、 冤 假 错 案 的 危 害(一)不利于刑事诉讼达到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的目的刑 事 诉 讼 法 以 惩 罚 犯 罪 和 保 障 人 权 为 双 重 目 的 , 就 应 当 将 他
30、们 统 一 其 阿 里 ,在 各 个 制 度 和 程 序 中 加 以 贯 彻 。 如 果 只 注 重 犯 罪 追 究 , 忽 视 保 障 人 权 , 势 必 导致 司 法 专 横 , 这 也 是 一 个 实 行 民 主 、 崇 尚 法 治 的 社 会 所 不 能 容 忍 的 , 而 且 从 长远 来 看 , 也 达 不 到 是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的 目 的 。 3目 前 侵 犯 被 告 人 权 益 的 现 象 屡 屡 出现 , 尽 管 这 两 年 公 安 部 在 这 方 面 进 行 了 整 顿 教 育 , 人 民 检 察 院 也 加 强 了 自 律 和监 督 , 但 是 刑 讯 逼 供
31、的 情 况 依 然 没 有 得 到 根 除 , 变 相 羁 押 和 超 期 羁 押 依 然 大 量存 在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权 力 是 把 双 刃 剑 , 一 方 面 , 没 有 强 制 力 的 刑 事 诉 讼 根 本 无 法 实 现追 究 犯 罪 , 维 护 社 会 利 益 的 目 的 ; 另 一 方 面 , 强 制 力 又 不 能 被 滥 用 , 侵 犯 公 民的 合 法 权 益 。 西 方 法 律 谚 语 : “不 依 靠 权 力 的 法 律 是 一 种 幻 想 , 而 不 受 法 律 控 制的 权 力 又 是 一 种 灾 难 。 ”西 方 分 权 制 衡 的 理 论 就 是 为
32、 此 产 生 的 , 在 孟 德 斯 鸠 看来 : “当 立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集 中 在 一 个 人 或 者 同 一 个 机 关 之 手 , 自 由 便 不 复 存 在了 ; 如 果 司 法 权 不 同 立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分 立 , 自 由 便 不 存 在 了 ; 如 果 同 一 个 人 或者 是 机 关 行 使 这 三 种 权 力 , 那 一 切 都 完 了 。 ”4(二)司法公信力的削弱根 据 社 会 契 约 论 , 国 家 权 力 来 源 于 公 民 对 国 家 这 个 组 织 的 合 理 信 赖 , 正 是由 于 这 种 信 赖 , 公 民 才 愿 意 把 自 己 权
33、 利 的 一 部 分 交 给 国 家 管 理 , 由 国 家 主 持 正义 。 反 观 之 , 一 个 国 家 如 果 失 去 了 司 法 公 信 力 , 那 么 这 个 国 家 的 信 用 体 系 就 会土 崩 瓦 解 。 因 为 在 现 代 社 会 中 , 法 治 已 经 成 为 人 类 共 同 的 目 标 。 现 代 国 际 社 会 ,建 设 法 治 社 会 已 经 是 全 体 国 家 的 共 识 。 司 法 也 成 为 人 们 诉 诸 于 公 正 的 最 后 保 障 ,进 而 司 法 信 用 就 成 为 整 个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根 基 。 如 果 根 基 不 牢 , 那 么
34、 后 果 不 堪3 参 见 樊 崇 义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第 三 版 39 页4 法 孟 德 斯 鸠 : 论 法 的 精 神 , 商 务 印 书 馆 1961 年 版 , 第 155-156 页 。9设 想 。 因 此 为 了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社 会 , 必 须 深 刻 反 思 当 下 司 法 公 信 力 低 下 的 原因 , 采 取 有 力 的 手 段 加 快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和 树 立 司 法 公 信 力 。公 、 检 、 法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取 证 制 造 一 些 冤 假 错 案 , 检 察 机 关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中 没 有 履 行 责
35、任 导 致 一 些 冤 假 错 案 的 发 生 。 更 重 要 的 是 , 人 民 群 众 求 助 无 门 , 有关 国 家 机 关 为 了 制 造 表 面 上 风 平 浪 静 , 社 会 的 和 谐 的 政 绩 假 象 , 人 为 堵 塞 了 言 路 ,使 本 来 设 置 合 理 的 制 度 没 有 发 挥 实 际 的 作 用 。 一 个 案 子 得 不 到 有 效 及 时 的 审 理 ,合 法 权 益 得 不 到 维 护 。 在 程 序 上 , 审 判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不 透 明 , 使 老 百 姓 不 太 了解 法 院 的 程 序 规 则 , 造 成 老 百 姓 司 法 观 念
36、落 后 淡 薄 。 甚 至 造 成 有 些 群 众 认 为 打官 司 就 是 要 有 人 有 钱 , 从 而 对 司 法 途 径 解 决 纠 纷 的 方 式 望 而 却 步 。 这 些 都 严 重影 响 了 我 国 法 制 化 的 进 程 , 影 响 我 国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进 程 。(三)造成我国诉讼资源的浪费,有违诉讼经济近 现 代 , 一 些 学 者 从 经 济 学 成 本 收 益 分 析 的 角 度 来 研 究 法 律 制 度 和 法 律 现象 , 提 出 刑 事 司 法 资 源 的 稀 缺 性 与 易 耗 性 , 决 定 了 国 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总 是
37、力 图 以 最 少 的 诉 讼 资 源 投 入 来 产 出 最 大 的 案 件 解 决 数 量 , 所 谓 “诉 讼 效 率 ”或“诉 讼 经 济 ”, 即 从 诉 讼 过 程 的 成 本 收 益 分 析 角 度 而 言 。 5就 一 个 国 家 而 言 ,无 论 社 会 发 展 到 何 种 程 度 , 诉 讼 资 料 都 是 短 缺 的 , 因 为 司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毕竟 只 是 国 民 人 口 里 微 不 足 道 的 一 部 分 。 国 际 社 会 的 复 杂 性 也 决 定 了 司 法 投 入 占国 民 经 济 的 比 重 不 会 太 大 。 诉 讼 资 源 还 具 有
38、 一 次 性 的 特 点 , 即 一 个 案 件 一 旦 被定 性 为 错 案 , 那 么 之 前 侦 查 起 诉 审 判 过 程 中 耗 费 的 司 法 资 源 往 往 大 部 分 都 清 零 。这 样 就 成 大 量 司 法 资 源 被 错 误 的 用 在 与 发 现 真 相 和 实 现 正 义 无 关 的 地 方 , 是 本来 就 稀 缺 的 司 法 资 源 更 加 短 缺 。四 、 冤 假 错 案 发 生 的 原 因从 佘 祥 林 案 、 杜 培 武 案 到 近 期 发 生 的 杭 州 “张 氏 叔 侄 冤 案 ”、 上 海 “两 梅 冤案 ”, 每 一 起 刑 事 错 案 的 发 现
39、 和 纠 正 , 都 让 人 震 惊 、 扼 腕 叹 息 。 刑 事 错 判 案 件屡 屡 发 生 的 现 实 说 明 , 加 强 对 刑 事 错 案 的 研 究 , 进 而 探 寻 错 案 背 后 的 逻 辑 , 分析 错 案 形 成 的 机 理 , 用 以 反 思 和 指 导 日 后 的 刑 事 司 法 工 作 显 得 日 益 迫 切 。 刑 事5 左 卫 民 : 价 值 与 结 构 刑 事 程 序 的 双 重 分 析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第 41 页10错 案 不 可 避 免 , 但 是 通 过 对 刑 事 错 案 的 成 因 进 行 梳 理 , 进 而 使 我
40、 们 得 出 比 较 有 效的 预 防 方 法 ,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错 案 的 发 生 。(一)不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从 目 前 已 经 发 生 的 刑 事 错 案 来 看 , 多 数 的 刑 事 错 案 发 生 的 最 常 见 原 因 是 办案 人 员 违 反 了 既 定 的 司 法 程 序 , 比 如 说 采 取 非 法 手 段 手 机 与 调 查 证 据 等 。 但 其背 后 则 与 侦 查 机 关 将 “破 案 率 ”作 为 考 核 办 案 人 员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标 , 鼓 励 司 法 人员 “创 先 争 优 ”, 甚 至 将 案 件 的 侦 破 情
41、 况 与 承 办 人 员 个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挂 钩 有 关 。这 一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使 得 侦 查 人 员 在 工 作 实 践 中 基 于 其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个 人 考 虑而 不 惜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实 施 刑 讯 逼 供 等 手 段 以 达 到 其 目 的 。 刑 事司 法 实 践 中 不 合 理 的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成 为 了 刑 事 错 案 发 生 的 重 要 原 因 , 在 一 定 程度 上 也 构 成 了 发 现 和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阻 碍 因 素 。1.绩 效 考 核 的 指 标 之 “量 ”
42、目 前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 或 多 或 少 存 在 ”以 办 案 数 量 论 英 雄 ”的 考 核 评 价 模 式 ,这 一 模 式 导 致 司 法 人 员 片 面 追 求 办 案 数 量 , 不 注 重 案 件 的 质 量 和 裁 判 效 果 。 片面 强 调 “量 ”的 重 要 性 , 往 往 会 导 致 认 识 上 的 偏 差 , 对 犯 罪 数 量 的 控 制 , 对 “结案 数 量 ”的 考 核 , 片 面 强 调 打 击 的 重 要 性 损 害 了 程 序 的 正 当 性 , 损 害 了 公 平 正义 的 实 现 , 更 有 可 能 放 纵 警 察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43、为 。 我 们 认 为 这 可 能 与 当 前 我 国 的形 势 政 策 有 关 系 。实 践 中 ”案 件 审 结 数 “、 ”超 期 审 案 数 “是 考 核 刑 事 司 法 机 关 工 作 质 量 的 重要 指 标 。 这 促 使 法 官 在 尽 可 能 短 的 时 间 内 审 结 更 多 的 案 件 。 这 也 确 实 大 大 减 少了 司 法 实 践 中 案 件 审 理 的 拖 延 问 题 , 进 而 促 进 法 官 的 办 案 效 率 , 及 时 的 实 现 ”正义 “。 但 片 面 强 调 法 官 的 审 判 效 率 和 结 案 率 , 母 庸 置 疑 会 使 法 官 忽 略 案
44、 件 的 “质量 ”, 而 只 关 注 案 件 的 “量 ”。 总 之 , 单 纯 依 赖 数 据 式 的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难 以 真实 考 核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绩 , 却 导 致 了 刑 事 错 案 的 发 生 。2.绩 效 考 核 的 指 标 之 “率 ”目 前 司 法 体 制 中 的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对 “率 ”的 强 调 导 致 公 检 法 机 关 内 部 出 现 不正 常 的 协 调 和 配 合 , 异 化 了 本 该 正 常 工 作 的 司 法 程 序 与 司 法 结 构 。 控 审 分 离 ;控 辩 双 方 相 互 对 抗
45、; 法 官 居 中 裁 判 , 不 偏 不 倚 ; 形 成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的 刑 事 司 法模 式 是 刑 事 诉 讼 正 常 运 作 的 基 本 前 提 。 然 而 , 公 检 法 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使 本 应 控辩 审 三 方 三 角 式 基 本 构 架 的 诉 讼 关 系 完 全 蜕 变 成 “流 水 线 ”的 作 业 模 式 。 6刑 事案 件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主 体 地 位 往 往 难 以 得 到 保 障 , 诉 讼 程 序 的 公 正 性基 本 消 失 。 对 于 错 案 ,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了 撤 案 、 不 起 诉 和 上 诉 制 度 以 使 其 起 到“过 滤 ”和 “救 济 ”的 作 用 , 然 而 , 未 达 到 考 核 的 目 的 , 公 检 法 自 然 无 视 这 些特 定 程 序 的 自 身 价 值 , 肆 意 践 踏 程 序 。 比 如 实 践 中 , 很 多 上 级 法 院 将 改 判 率 作6 陈 瑞 华 : 刑 事 程 序 失 灵 问 题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