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第四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