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鉴于近年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以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未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判决我司败诉的案件较多且呈上升趋势为了完善承保流程,规避承保环节法律风险,以达到理赔减损效果。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告知书,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就合同内容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司已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此为初稿,请领导批评指正。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