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丁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英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摘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愿原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徳,遵循自贝h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