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中累计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问题的讨论2011年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正式颁布实施,社保法的出台要求各地与之冲突和矛盾的政策应予以调整或废止。根据社保法要求,我市对现行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修订。5月4日,我市公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13条、20条关于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长短、连续缴费年限中断后所享受待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社保局作为政策的执行和操作部门,愿从专业部门的角度参加讨论,对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广大公众更多地了解医疗保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一、国民医疗保障制度类型国家通过建立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当国民患病就医时,给予经济帮助,避免国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影响其生命健康,各国医疗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表1)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医保类型国家医疗保障类型资金筹集英国福利型通过税收筹集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国民健康保险支付;国民医疗免费。德国缴费型立法强制,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于雇员及其家属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