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