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四条 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