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政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试论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试论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摘 要 我国正紧锣密鼓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死刑的废除特别是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是衡量我国法制是否合理和法治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应当综合社会各方面实际的因素,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且适合废止我国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大势所趋,是明智之举,更是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基础。关键词 刑法、死刑、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人权我国刑法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公共秩序、稳定社会治安、保障公民人权,它最直接的衡量标准之一就是各类非暴力犯罪死刑减少的数量。我国现阶
2、段保留死刑符合我国国情,是合理的、无可非议的。但是,限制和废除死刑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法制的健全,人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我国应加快废止死刑的步伐,特别是应该加速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刑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死刑的条件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这里可以看出,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之罪行极其严重,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极其严重的统一,但是在社会实践中符合以上三条件的情况极少。 就拿经济犯罪来说,在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立法机构十分重视用刑法惩治一些经济犯罪,因此,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的情况较为普遍,以致关
3、于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的较多,而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实际,伴随社会不断进步,一些罪名较少适用甚至基本没有使用过死刑,可以适当减少。另外,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基于这种社会情势,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很少适用过的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犯罪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窃古人类
4、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 13 个死刑罪名,占到了我国死刑罪名的百分之二十(2011 年前)。自刑法修正案(八)取消 13 个死罪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来说来说相对稳定,相关严重犯罪稳中有降。这说明了,死刑与犯罪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事实上,犯罪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它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并且受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影响。一个国家的死刑用的多,不代表这个国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一国死刑用的少,并通过加强思想素质和普法教育,进一步推进社会执法,完善相关公共政策,也完全能使社会治安维持在一个较好的状态。2015 年 8 月 29 日,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通过,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5、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死刑罪名从之前的 55 个,减少至现有的 46 个。这表明我国对限制和废除死刑的重视,并且将此同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进行变动和修改,也更加表明我国对限制和废止死刑的进程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为我国最终废除死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相信刑法修正案九也能取得痛刑法修正案八同样的社会效果。我国应不断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逐渐废除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这是明智之举,也是大势所趋。1、加速废止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背景和原因(一)非暴力死刑
6、犯罪的概念非暴力犯罪死刑就是指除了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外,以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生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以外的犯罪死刑。据有效的统计数据调查显示,在我国核准死刑的犯罪案件中,其中的大部分是暴力犯罪案件,并且大多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绑架等几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上。因此,明确我国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规范死刑案件的裁量,进一步实现我国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坚持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推动限制和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进程,对我国最终实现废除死刑意义重大。(二)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同世界各国进行刑法律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建设中
7、国特色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努力同世界接轨。 我国早在 1998 年 10 月 5 日就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签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极其严格的规范和限制,条约指出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被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解释称,死刑得和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而且有学者考证过,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而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少之又少。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相继颁布,我国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进度又得已加快,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进一步提升,社会法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的自身素质和文化水平
8、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公民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关注,都是加快废除废除我国非暴力犯罪的步伐的强有力推动器。死刑从本身的性质来说就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不应该适用于惩罚人类的方式。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范围也很窄,仅限于暴力致命或毒品犯罪,并且实际执行的很少。比如美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一年判处死刑不到 100人,审判程序十分漫长。日本一年真正执行死刑的数量几乎不超过 10 人。据统计,在联合国现有的 193 个成员国中,已有近 150 个国家取消或者不再适用死刑。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保留死刑。我国也正在逐步向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道路上前进。受我国死刑相关制度的影响,我国在国际司法合作上也曾出现
9、过许多的困难和障碍,比如引渡。一些是国家拒绝将犯人引渡给有死刑的国家的,而且有死刑的国家必须给出不判死刑承诺,才可以进行相关人员引渡。而若我国未经审判直接答应不判死刑,这种做法当然十分不妥。很明显,我国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我国 1997 年的刑法虽然在一定程度遏止住了先前非暴力犯罪死刑大量扩张和肆意蔓延的趋势,但在现行中国刑法中,非暴力犯罪死刑规定条款过多的问题仍然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和明显的改善。我国政府通过有效的司法控制,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相关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判决和适用,使立法上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在现实生活中很大程度上出现虚设的情况,但通
10、过这种方式这=毕竟不能从根本上和源头上控制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判决和适用。随着限制和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和影响,以及中国近 20 余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政治、文化及价值观念和社会不断文明进步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尤其近几年来学界对非暴力犯罪死刑问题所进行的前所未有的众多的研究和积极的宣传,法律工作者从实践出发对反暴力犯罪进行深刻的思考和广泛的调研,从立法上限制或废除非暴力死刑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反响和关注。现在可以这样说,如今真正维护非暴力犯罪死刑存在的观点因不合时宜而公开表述的出来的已经十分少见,当下人们关注的重点已不再是死刑该不该废除的问题了,而是在现阶段应当如何和
11、何时从立法上削减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或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问题。其中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废除死刑的罪名范围以及废除死刑的时间表或具体步骤上的不同,而不存在立场上的根本对立问题。 (三)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原因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制理念和原则。就仅仅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我国研究,科学立法所具有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义,就是罪之创建和罪之设立以及刑法的结构与体系同配置必须真正切实地反映与之对应的具体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特征,从而来保障罪与刑罚的平衡。舍此,刑法规范的公平正义性和科学合理性就失去了它的社会实践基础和相应事实理论,刑法的正义性和公正性也就丢失了它相应
12、的依托。在我国的非暴力犯罪中,其性质、特征及原因都决定了对它配置死刑是不符合基本的事理和原则,也相应超出了学理上关于罪行均衡的正常限度的要求与规范,同时也与我国的实际相应悖差。 有从性质上来看,它侵犯的大多是公民在财产性权益、国家对市场经济或社会管理的秩序;从结果上来看,非暴力犯罪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性和经济方面上的损失;而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上来看,行为人主要是基于贪利性索财性的动机而实施犯罪,其并不想侵犯他人的人身性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从此类犯罪发生原因来看,政府在社会管理的缺陷以及相关的社会制度的环境不良,是这类犯罪发生的普遍性的诱因和基础。以上所述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行为
13、人的处罚性和可谴责性都要明显低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暴力犯罪。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极刑,是对人权的不敬与践踏,它只是以暴制暴的丑陋方式和极端形式,它与非暴力犯罪具有本质性的矛盾性及不对称性。对于要加快废除我国非暴力死刑犯罪的步伐 ,从我国实际和社会发展情况出发,存在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非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会受到一国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多方面的影响,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各方面管理体制机制和预防监督机制,从制度和措施上来遏制非暴力犯罪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非暴力犯罪的产生,而不仅仅是通过死刑的设置来威慑犯罪份子,应该采取更为有效的机制和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为社会
14、主义现代化建设打好基础;其二,对于此类犯罪份子,仅处以死刑,并非起到最好的威慑和教育作用,反而不利于保障我国人权,通过其他刑法(比如无期徒刑)同样可以取得相应的社会效果,并且可以缓和一定的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其三,废除死刑特别是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是大势所趋,我国正积极的顺应这一潮流,刑法修正案八、九的相继颁布,更是为日后诸多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打下基础,也缩短了我国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到来的日期;其四,使用死刑的成本较大,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会给原告被告双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达到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所以说,许多非暴力犯罪 使用死刑并不经济。综合以上原因,应随着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
15、并加速废止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四)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相关理论依据和研究成果 目前在关于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和研究成果较多,多数学者基于先易后难的原则,主张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存与废应因罪而异,根据非暴力犯罪的性质和国内当前具体形势,来实行区别对待。少数非暴力犯罪,尤其是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几种多发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目前在中国还不宜废除。如有学者认为,对于毒品犯罪来说,因其不但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民身心健康,且可能动摇一国经济基础和社会管理制度,所以危害甚大,故应相应的保留死刑;贪污贿赂犯罪虽没有直接危及国家的存在根本,但从现阶段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民大
16、众对此类犯罪的痛恨心理来看,暂时是不可以废除。但现有这类研究存在的一个明显不足是,大多数的学者只是从个罪或类罪的角度进行探讨和研究,而鲜有兼具整体构想和具体操作建议和具体实施的研究成果。在这方面,赵秉志教授“中国逐步废止死刑之建言一一以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为中心”一文,无疑是弥补这方面不足的一篇力作。 “需要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将死刑仅仅只是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慎用死刑政策内涵和本质所决定的。即便是危害最严重的非暴力犯罪,也可以基本归诸于不可杀、不宜杀之列,这才是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真正体现。”赵秉志指出,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
17、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立场。当然,受现实国情民意的影响,贪污罪、受贿罪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阶段尚不宜贸然废止,但也得显著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来作持续深入努力,应根据我国社会实际逐步并完全废止这部分犯罪的死刑。“我国对死刑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对死刑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一些负面问题的观点。相比于其他国家的刑法,我国的一些罪名被规定为死刑确实过重。”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阮齐林指出,比如非暴力犯罪在其他国家并没有没有剥夺他人生命,但我国将其列入死刑。是否应罚当其罪,应从公平上讲合理不合理。且从预防上讲,也并没
18、有证据证明,一类犯罪适用死刑对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会有明显效果。比如法国在 1980 年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前后,犯罪变化波动的并不明显;前苏联冻结死刑,冻结前后犯罪变化波动得也不明显。我国贪污罪最高可处死刑,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贪污犯被定罪量刑。可以说,实践证明,死刑并不能够阻挡犯罪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犯罪预防会有明显效果。“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 9 个死刑罪名。但仍然不够,我国目前还保留死刑的罪名有 46 个,而且死刑还包括了非暴力犯罪,显而易见是不太合理的,与国际死刑评价体系还有着较大出入。”阮齐林说。 张远煌在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限制与废止研究 一书中说:死刑之于非暴力犯罪具有刑事政
19、策决策上的不明智性;从非暴力犯罪的原因看,死刑之于非暴力犯罪具有不匹配性;从非暴力犯罪的变化趋势看,死刑之于非暴力具有无效 性等具有创新性的结论。这对加快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也持赞成观点。 我国即将全面步入小康社会,民众的人权观、人生观、金钱观、价值观定会发生很大改善,不仅社会公众对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已具有相当的判断和承受能力,而且相应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已形成。我国应根据国情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三、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建议(一)废止非暴力犯罪是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世界潮流的做法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应当着眼于中国死刑立法实际,应积极应对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且应坚持“少杀、慎杀”的中国
20、死刑政策和合理配置死刑的原则,根据各种非暴力犯罪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废除死刑后可能会产生的社会效应和后果,结合中国的犯罪实践和政治经济发展的状况,按轻重缓急次序、分阶段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基本思路与具体的构想,才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目前重刑主义思想和实践尚未得到大的改观的形势下,不失为一种比较稳妥的、容易为政治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接受的折中性废止方案。对于尽快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无疑起巨大的推动与促进作用。对于我国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原则上应尽快全部废除。无论是基于理论推导还是实证分析,都难以找到可以对非暴力犯罪应当保留死刑的任何理性的根据,只能认为在这一原则问题上的任何妥协
21、和折中,都是在学术立场上对肆意立法的一种不应有的容忍和屈服态度。中国政府一直在坚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而法治应该包含的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良法和善法。对照法治应有的基本含义,中国现行刑法关于死刑制度,尤其是非暴力犯罪死刑的任意性规定,已使其失去了应予以尊重的良法和善法的品行。对之,不仅应当通过公平正义的司法进行有力的矫正,更应该从立法上予以及时地修正。“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那么就烧掉现有的法律,并去制定新的法律。”伏尔泰此说无疑有过激之弊,但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对良法的强烈呼唤和对恶法的深刻憎恶的正义情感,这是值得中国政府和中国刑
22、事法工作者首肯的,更是值得中国当代政治决策者郑重对待的。如果说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还要有所保留的话,那就就是对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死刑罪名,可以在战时以予保留。因为战争本来就是一种残酷和血腥的政治,不好用和平时期的观念和价值去度量和要求它。况且,在战争时期,这些行为(即现行刑法配置有死刑的行为)的确有可能导致战役或某次战斗行动的失利甚至失败,从而使保家卫国的英勇战士们付出不应有的重大伤亡代价,并因此可能现实地间接或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因而,对这些犯罪在战时保留死刑至少具有正义的报应根据和意义。但这方面的死罪目前有十余个,在立法修改时,可通过技术性合并削减死刑罪名,并进一
23、步严格管控死刑的适用条件,使它既好看又管用,则应当是可行的。(二)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要考虑立法效果和社会公众预期立法者和社会公众之所以在非暴力犯罪问题上也存在着死刑依赖心理,除了前述的一系列决定性原因和理由外,一个技术层面的重要原因是,也许是由于现行刑罚结构的确存在严重的缺陷与不足,即:虽然死刑过重,但生刑又过轻。此种情况很矛盾,这样,在许多情况下,虽然危害结果极其严重但是其罪不该死,由于适用其他不杀头的刑罚又显得刑罚的过渡幅度太大而给社会公众以较轻的印象,在客观上缺乏从最严厉的死刑到次严厉的可以缓冲的刑种和刑度,以致司法者在“严打”政策的重压下,往往会面临着对上对下都不好交代和相应冲突的情况
24、,所以就只好适用死刑了。而这样的事情做多了,情况发生的多了,人们在心理上也就慢慢习惯和麻木了(这也正是废止死刑之路所遭遇的可怕情况)。因此,在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时,必须着力改变现行刑罚的结构和相应的社会制度,辅以相应的社会宣传和社会教育,探讨出死刑废除后的有效替代措施和制度,使政治决策者和社会公众都能够清晰地看到,即使是取消了死刑,在新的刑罚体系当中,那些实施了极其严重犯罪的非暴力犯罪者,是能够得到罪相应得的公正处罚的,而不会发生他们那些所担心的原本也不真实的会导致犯罪失控而危及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我们也不能简单的拿杀人偿命来反对减少和废除死刑,杀人偿命只能用来解释被害人来反对废除故意杀人
25、的死刑,显而易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减少死刑和废除死刑都将不涉及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某一死刑的设立,可能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比如说信访不信法的风气;还要必须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充分重视对被害人的物质救助和精神安慰。(三)现阶段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步骤1对于侵犯个人法益的、侵犯财产型非暴力犯罪,以及无具体被害人的侵犯社会法益型非暴力的犯罪,如税收犯罪、金融犯罪、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型非暴力犯罪以及风化犯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非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除外),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具体形势处分,可以从立法上即行废止其死刑的规定。2对于侵犯社会法益的危害公共安全型非暴力犯罪,和侵犯国家法益的危害国家安
26、全型、危害国防利益型非暴力犯罪,可以通过逐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就前者而言,由于其对人身安全具有相应的潜在的危险,从刑罚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考虑,废止其中的死刑条款还需要更加慎重一些;就后者而言,由于其触犯了社会整体的安全利益,严重危及国家赖以存在的基本秩序和社会管理制度,其社会危害性与严重暴力犯罪基本相当或者说非常的接近,因而在没有全面废止死刑的前提下,保留其死刑规定也是现实和安全的考虑和选择。等到时机成熟,再予以废除也不迟。3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贪利型职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在我国现阶段亦应首先通过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做持续深入的努力和工作,逐步废
27、止其死刑的规定。这两类犯罪虽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死刑的大量适用来予以控制,但是,中国历来有“从严治吏”的传统,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实际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可能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和刑事政策不相吻合。对毒品犯罪来说,毕竟目前对社会的危害性仍然很大,而且有日益严重之趋势。贸然即行废止毒品犯罪的死刑,恐会引起较大的社会震荡与不安,不利于遏止毒品犯罪之泛滥态势。加快废止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步伐,对于进一步保障我国的人权,促进我国法制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致 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老师多次精心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参考文献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北
28、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赵秉志主编: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本人为第一英译者)赵秉志中国逐步废止死刑之建言一一以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为中心(法律出版社)阮齐林中国控制死刑方略,载刑法理论与实务热点聚焦(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张远煌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On the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of non violent crimes in ChinaThe 12 level of law at Yu Shaoqiong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sDi
29、rceted by Xia JuanSynopsis:China is redoubling its efforts to build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especially the death penalty for non violent crimes of repeal is one of the standards to measure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 reasonable and the rule of law
30、is perfect, should be integrated in all aspects of factors, combined with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ccelerating Chinas non violent crime, the death penalty abolition of pace and actively conform to the historical trend of the times.Key words: criminal law, death penalty, non violent crime death penalty, abolition, human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