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政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沉默权制度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1论沉默权制度摘 要 沉默权是人权与言论自由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起到调剂作用,保护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沉默权制度的发展有着久远的道路,已经在二百多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我国在努力的构建属于有着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努力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 。关键词 沉默权制度、米兰达规则、有限的沉默权、不自我控告、刑讯逼供沉默权问题目前在刑事诉讼学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不仅表现为理论界赞同沉默权和反对沉默权的双方各执一词的激烈论辩,而且刑事司法实务界也以空前的热情投入到中国当下当否确立沉
2、默权的讨论中,沉默权制度据以构建的理念及其彰显的价值具有普适性,因此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环境虽然有自身的特点,亦缺乏沉默权生长、发育的人文、制度土壤,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拒斥沉默权的理由, 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在于论证中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我国不仅具有确立的应然性,而且总有一天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实然制度。一、沉默权制度概述(一)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诉的一方面对任何发问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保持沉默、不做任何表态或者进行陈述的权利。是人文主义在刑事诉讼的体现,也体现了人们的言论自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更好地维持了刑事诉讼的构造均衡的要求,沉默权制度表达了对
3、人性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的力量,所以沉默权制度有着极大的诉讼价值。通过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了真正的人权,确认沉默权确立以及是否建立了保障沉默权实现的程序机制,体现出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当,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2还能反映出一个国家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的进步程度。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起到调节作用,维持着刑事诉讼合理结构和保障被刑事追究者人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从诉讼价值的角度考量,沉默权和坦白从宽之间是有关联的,沉默权和坦白从宽之间存在着统一性,
4、都是人权内容,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益于获取真实口供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放弃沉默权,其陈述能作为合法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沉默权转化为坦白,但是当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坦白时应当尊重其沉默权,这种情况下坦白转化为沉默权“沉默权是刑事诉讼对于个人人格的让步” 。 1(二)沉默权的价值随着我国诉讼民主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沉默权问题逐渐地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沉默权是受刑事追诉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沉默与供述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是人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5、的保护是沉默权的精髓之所在,是确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之所在。沉默权的法律价值首先体现为保护人权,沉默权是一种普遍权利,是一种基本的道德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等于有了沉默权 2沉默权的确立不单单是出于保护隐私权的需要,而是基于对言论自由的确认,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基于对主体性的张扬。沉默权作为程序法上的权利,其初衷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论自由这一实体的保护 3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奉行人权至上的理念,成为刑事诉讼最大的人权保障机制。沉默权的人权价值的实现,必须有赖于国家权力、国家司法官员的权力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在本文中就体现为,要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在刑事诉
6、讼中,国家力量先天强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力量先天不足,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处于原始的不平等状态中。而沉默权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它的存在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原被告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但是在限制国家权力,1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 ,何家弘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206页2蔡世鄂,谭明,论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的遏制J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2013 年版,103 页3美斯卜思天.M.儒攀基奇, 刑法理念的批判M ,丁后盾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234 页3确保诉讼公平、体现程序正义方面却有一定的作用。沉默权的赋予,将更加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7、行使沉默权,不仅能够降低错误成本和伦理成本,而且它还为实行简易的诉讼程序创造了条件,从而节约了刑事司法资源,从根本上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这也就是沉默权对于刑事诉讼效率的积极作用,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直接可以映射出一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 1二、沉默权在国外发展以及相关制度(一)沉默权在英国的发展及其相关规定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 “他是在两种对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一边是支持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普通法,另一边是罗马法传统以及是用审讯制度的英国教会法庭” 。沉默权制度是西方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8、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沉默权的发源地是英国,但是美国在沉默权制度的发展中有着巨大的贡献,美国是第一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沉默权,而且美国确立米兰达规则成为了沉默权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如今许多国家也都接受了沉默权制度,但由于国情和法治的差异,各国的沉默权制度都有着各自的特点。二战后,国际社会开始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沉默权在刑事诉讼法中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内容的,因此在国际社会上得到广泛的认可。沉默权制度反映了普通公民在法治社会中能够在国家强权下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强烈的愿望,体现了个任何国家之间在整个社会中的关系。刑罚的执行方法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文明质量水平,伴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
9、沉默权制度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并被列入一系列国际文件条款当中,成为了国际人权法中一项重要条款。沉默权制度的历史是有很多种说法的,据记载有以下几种:基督教的学说主义、英国大宪章以及欧洲大陆的普通法和拉丁格言都是通过沉默权制度的渊源来理解其精神内涵。沉默权制度最先确立与英国,但它却是经过人们长久的斗争而来的。1972 年英国的法学家们对沉默权的规则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但并没有成功。英国法学界经过长达 20年的讨论,终于通过法律对沉默权制度的行驶做出了重大的限制。但在 20 世纪末,英国又对沉默权的限制性法律做出了新的解释,更加牢固了沉默权在英国法律界的地位。沉默权在英国确立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
10、 13 世纪英国1周洪波,沉默权问题:超越两种理路之新说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 年版 ,8 页4传统的普通法形成到 1568 年,是沉默权制度在英国萌芽阶段。因为形成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让英国的法律发展道路变得和欧洲大陆不同,并从这时起沉默权制度在欧洲开始萌芽。当时的一些法律家们反对纠问式的“依职权宣誓”程序,提出了“不自我控告”和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1的主张,这种思想就是沉默权的萌芽阶段,英国国王亨利八世在和罗马教庭的决裂和宗教改革在客观上使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取得了抵御纠问式诉讼程序的胜利,这个胜利在沉默权制度的发展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第二阶段是从 1568 年到 1688
11、 年这个阶段,沉默权制度在英国初步确立。这个阶段里,人们争取沉默权的斗争从以前的普通法院和教会法院的斗争转化为普通法法院、议会和国王管辖的高等委员会之争了。在第一阶段沉默权属于道德权利,而在这一阶段沉默权制度上升为法律权利。沉默权制度在通过李尔本案和“七主教案”在英国初步确立了。第三个阶段是从 1688 年到 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上半期,在这个阶段,沉默权制度在英国得到确立。辩护律师大量的加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而形成了当事人主义的形式构造,通过议会立法沉默权制度在英国审判程序和审前程序中得到确立。沉默权制度也从道德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权利。沉默权的确立由于多种因素共同
12、的作用,英国普通法传统、罗马法和教会法构成的大陆普通法传统以及英国古老的拉丁格言共同构成的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思想渊源。也有英国的独特的政治制度和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等因素促使了英国的沉默权制度的确立。通过沉默权的斗争,文明和理性取得了胜利,维护了法治社会的秩序,走向了法制现代化。1971 年,刑事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一项报告,如果被告在警察审讯时不回答警察的提问,而所提的问题又是被告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对当初被告的沉默,法庭可以做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如果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拒绝作证,也应当对此做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这种限制沉默权的建议和实践在英国国内引起了抨击。英国关于刑事司法程序的皇家委员会宣称:
13、就被告沉默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使政府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向被告转移,而且可能压迫无辜者做有罪的假供。1988 年,英国政府对发生于北爱尔兰的一系列恐怖主义暴力案件做出反应,1陈奕丽,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研究J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版,6页5以沉默权严重阻碍犯罪调查为由,采纳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仅适用于北爱尔兰地区的刑事证据法令 ,对沉默权做了重要限制。除采纳上述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外,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其人身或衣服上有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物而嫌疑人不解释其存在原因时;其二,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而他又不解释原因时
14、,法庭可以做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与新加坡的法律相同,法令要求法官在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提出告诫:如果被告拒绝作证,可能对其做出不利的推断。这项法令是由恐怖主义犯罪的猖獗而产生的,但它的适用不限于恐怖主义犯罪,而普遍适用于北爱尔兰的全部刑事诉讼程序。1994 年 11 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 ,该法于 1995年 4 月 10 日生效。法律的第 34 至 37 条规定了对沉默权的重大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适用。第一:当嫌疑人在警察或其他负有调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讯问时不告诉他们某一个被合理地要求应当提及的事实,而法庭辩护时又将这一事实作为辩护理由,这种情况下,对被告
15、在审判前阶段保持沉默,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做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第二:如果被告在法庭审判并经法官传唤让其辩护作证时,无正当理由不作证或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可以请陪审团做出对他们显得适当的推断,包括根据用推断被告对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未做出适当解释,以及推断被告是有罪的。第三: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和痕迹,而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讯问时,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做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 。第四:当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或案发相近时间出现于某处,并为此而被逮捕时,如果嫌疑人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做出解释,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做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 。为了
16、防止被告(包括嫌疑人)因不懂法律规定而错用沉默权,法律还要求侦查、检控和审判的官员必须承担两项告知义务:一是在讯问嫌疑人和被告时,应告知其有权提供为自己辩护的证据;二是告诉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他选择了保持沉默,可能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审判中就此得出对其不利的推断。(二)沉默权在美国的发展及其相关规定沉默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有代表性事件是“詹姆斯二世诉七主教案”和“李尔本案”通过沉默权来争取刑事诉讼的文明审判来维护自身的人身权利,6但是传统的审判模式都是“被告人说话刑事诉讼模式”和证据规则,所以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享有沉默权。从 18 世纪中后时期起,律师开始大量
17、的参加到诉讼中,致使诉讼模式的改变。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和证据规则的改变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保持沉默,才有了历史时尚真正意义的沉默权。美国传承了英国的沉默权制度,在殖民地时期的审判模式经过弗吉尼权利宣言、宾夕法尼亚议会上起草的宪法在各州得以实现,在通过 1791 年,美国做出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了“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来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取得了作证资格。美国通过米兰达规则将沉默权制度走向了鼎盛。其后,论奎斯特法官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坚持了自己的观点,提出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应当谨慎地控制自由裁量权,这样既能维护到米兰达规则的权威,又对其进行了合理的限制。联邦最高法院先后
18、通过了夸尔斯案、迪克森案等等案件更加确定了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价值,让米兰达规则的适用更加合乎情理,让沉默权在美国更加合理。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在西方发展历程中最重要的,沉默权制度也成为美国人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沉默权的最重要内容“不必自我归罪”原则起源于英国的古老的“人民不自我控告” 1格言中,在古罗马司法制度中也包含了沉默权有关制度“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 。通过英国的“李尔本案”英国确立了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 1639 年英国政府用“贩运禁书”等理由抓捕了约翰李尔本并在伦敦受审,在案件审理中,李尔本否认了英国官府所指控的事实,并拒绝了进行“如愿供述宣誓” ,因此法官对李尔本进
19、行了拷打,英国民众愤怒地高呼保卫保持沉默的权利在 1640 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之后议会为李尔本翻了案,并规定民众对不公正的审判程序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制度通过 1689 年规定的权利法案被明文记载,李尔本案成为了沉默权第一案,对世界司法文明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沉默权在美国的确立与发展美国是沉默权制度应用最为普遍和成熟的国家,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位置,被写入美国的宪法之中。关于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米兰达规则” ,该规则的要求是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在对其进行询问之前,应当明确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1易延友,沉默的权利J ,中国律师,2010 年版,11
20、页7可以对询问的问题不予回答,否则该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将会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并且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如果其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警方将会免费为其提供,讯问时律师到场可以防止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确保司法机关获取口供合法。 1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警察都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明确上述内容,否则取得的证据将失去价值,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从中能够看出,美国很注重沉默权制度的实际应用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只要警察传达了“米兰达规则”基本精神,措辞的变化等对警告的有效性不产生影响。三、建立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随着我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保障犯罪
21、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沉默权制度已经被世界上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得已建立,而我国因为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引入。17 世纪,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发展,沉默权首先在英国的法律中得以确认。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作为控诉方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没有自己证明是否犯罪的义务,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控方的讯问,控方也不能从这种拒绝或沉默中做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因为沉默权及其制度在保障人权、保持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防止野蛮司法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渐渐发展成为衡量一国刑事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志之一,也被看作是现代
22、法治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基础,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中,甚至是一些国际公约里得到了强调与维护。在上世纪之前,沉默权被不加任何限制的予以保障。而发展至当下,沉默权及其制度仍然处于被不断完善的状态,对沉默权的保障也延续一贯的加强的态势。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即使像美国这种刑事案件高发的国家,主流的观念也没有主张为了要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而去牺牲沉默权行使得到的公正价值。沉默权及其制度本身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对我国来说,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还没有真正起步。1998 年 10 月 5 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2002 年全国的法学学者曾召开专门性1台自
23、珍,张自伟,沉默权在中国适用问题的探讨J ,皖西学院学报,2005 年版,4 页8会议讨论沉默权及其制度在中国是否适用的问题,由此推动了法学界讨论的热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坚持了强制排除的原则,只要是有刑讯逼供、威胁、暴力、引诱等方式的不法取证方式,均予以排除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历史性地摆在我们面前,法治中国的宏图正在栩栩展开。在此历史性的时代背景下,刑事诉讼法与时俱进的修改,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进程的深入。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国人权意识逐步提升,人民对于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迫切。顺应时势,进一步在立法中完善人权保障就显得尤为必要,制定相关制度、规范,使得尊重、保障人权
24、不再是空洞的口号和言论。沉默权制度作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有哪些困境。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应当深入研究中国国情、全通文化概念、社会现状、现有的法律等对中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审视我们的国情,从实际和国情出发,建立中国特色沉默权的内容监理有限的沉默权,有限的沉默权包括享有沉默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同时享有沉默权的事实也是有限制的。解析中国历史,我们能够了解到历史中中国司法程序中存在着对公民的权利保障不足、刑讯逼供、程序黑暗、野蛮执行司法等不良现象,刑讯拷打是中国传统的司法程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面前没
25、有人权可言。如今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而沉默权制度是法治国家重要的标志。沉默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有效的保障了人权和司法公正分析我国国情,目前我国犯罪率高,侦察技术也相对落后证人也很少出庭作证,还有重视口供的采用等情况。所以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提出适用沉默权的主体、事实以及保持沉默权的时机,并对沉默权的保障机制和例外情况等等方面提出新的法律条款。我国就历史实情和国家实情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内容,其一:从总体上研究了中国国情,提出了建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享有沉默权的主题是有限的,可以在有限的时机内保持沉默,还对放弃沉默权进行了论述。其二:提出有中国特
26、色的沉默权保障机制,主张以沉默权在中国确立必须依靠询问分管、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犯罪嫌疑1周洪波,汪俊,传统社会中的刑事司法:一种语境化的分析J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13 年版,8 页9人人身检查制度、沉默权制度的告知规则以及律师帮助规则等六大制度来保障沉默权在中国实现。其三:从打击犯罪和实现保障人权平衡的角度,将坦白从宽写进法律,借鉴并吸取英美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作证豁免机制。其四:要提出实行沉默权的例外规则,并从特定情形例外和主题例外情形进行详细的论述。在全球化的世界潮流中各国的交流也越来越频繁,各国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和移植法律及制度为沉默权制度在各国
27、确立和引用创造了有利的环境,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也签署了有沉默权制度内容的国际公约,并没有对该公约提出任何保留意见,那么就应该承认沉默权制度遵守国际公约,在我国法律中写进沉默权。沉默权在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侦查阶段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对我国侦查权和沉默权的现状进行分析,尝试充分考虑国情,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得到平衡,制定了配套制度,修改现有的法律,来构建有着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致 谢论文落笔,首先感谢我的指导教师老师,在和老师的交流学习中我受益了诸多为人为学的道理。该论文的撰写,得益于指导教师老师在百忙之中对我的论文选题、构思准备阶段的策划指点,在论文
28、成文阶段多次审阅,提出富有见解的意见建议,给予最直接的指导帮助和在论文原稿上数十处大至段落小至标点的修订标注时,学生对导师所付出的心血是感激涕零。在此向对我完成论文给予帮助指导的各位老师、给位领导和同学们,致以最真诚的谢意。参考文献1.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 ,何家弘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206 页2.蔡世鄂,谭明,论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的遏制J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2013 年版,103 页3.美斯卜思天.M.儒攀基奇, 刑法理念的批判M ,丁后盾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234 页4. 周洪波,沉默权问题:超越两种理路之新说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 年版,8 页5. 陈奕丽,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研究J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版,6 页6. 易延友,沉默的权利J ,中国律师,2010 年版,11 页7.台自珍,张自伟, 沉默权在中国适用问题的探讨J ,皖西学院学报,2005 年版,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