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纬北京分所王传巍律师近期发表酒店式公寓法律问题一文,载建纬律所商业房地产开发法律专刊总第67期,现摘录如下: 近年来,酒店式公寓在城市中的发展风起云涌,作为城市房地产开发中的新兴项目,其在购买、租赁等方面都存在各种法律风险。本文即欲在对比“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三个概念的区别联系基础上对相关风险予以提示,希望对开发商与投资者的交易和投资行为起到一个法律引导作用。何谓“酒店式公寓”? 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但本质上仍然是公寓。购买者拥有单元产权,既可自住、出租,也可转售。其特征如下:一,业主拥有酒店独立产权。酒店式公寓是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属于居住建筑,仅可作为住宅使用,其土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二,酒店式管理;三,兼具居住度假与投资两种功能。酒店式公寓与产权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即业主通过购买酒店的全部产权后通过委托经营公司租赁获取一定回报的置业模式。其本质在于购买者目的并非自住,而是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