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权法背后的逻辑读马俊驹老师民法原论之“物权法”编寒假期间,本人认真拜读了马俊驹老师的民法原论之“物权法”编,对其基本框架和内容有了初步了解,现就该编所呈现的特点和背后所承载的逻辑脉络做一点不成熟的分析。Summary“物权法”编的基本框架关于物权法的内部结构问题,现在理论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设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如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二是不设总则,依所有权与限制物权的顺序加以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国学者主张采用第一种立法例。 王利民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理由主要有: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代替物权法总则的内容。民法总则是针对各种民事权利共性问题的规定,而不可能针对物权作出一般规定,因而也很难适应物权的具体情况;完全以所有权的规定来代替物权法总则部分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因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的规定更复杂。所有权的一些规则只能专门适用于所有权,而不能适用于他物权。马老师将“物权法”分六个章节进行阐述,他们分别是:物权法概述、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