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08-2013 年司法考试题(婚姻法、继承法部分)单选题(2013)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 1 套房屋升值了 50 万元 C.甲用婚前的 10 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 5 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 10 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 A、B、D 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 5 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 A 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 B 中与选项 D 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
2、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 C 正确。甲用婚前的 10 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 5 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 60 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 20 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60 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选项 A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第 1 条第 2 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2选项 B 错误。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 选项 C 正确。继承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4、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 20 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 选项 D 错误。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2012)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房产虽
5、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产中个人财产的认定 【解析】选项 A 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 选项 B 错误。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归寺院所有。 选项 C 错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
6、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选项 D 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C 3【考点】婚姻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权、公安机关的职权 【解析】选项 A 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7、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选项 B 说法正确,选项 C 说法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对乙负有扶养义务,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却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家庭成员。乙在离婚时,有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基
8、于此种情况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 D 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本案中,虽然甲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但乙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人(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不能得出乙属于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因此,不符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 2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9、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 【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2011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 10 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0、)(2011 年卷三单选第21 题)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 10 万元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 10 万元C.如黄某偿还了 10 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 10 万元D.如唐某偿还了 10 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 5 万元【答案】C【考点】离婚时的债务清偿4【解析】选项 A、B 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 10 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
11、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 10 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 10 万元。22.甲与乙登记结婚 3 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 年卷三单选第 22 题)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
12、离法定婚龄相差 2 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答案】C【考点】无效婚姻【解析】选项 A 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 A 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 2 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 3 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选项 B 错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
13、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 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选项 C 正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选项 D 错误。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
14、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 3 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 年卷三单选第 23 题)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答案】A【考点】继承权的放弃【解析】选项 A 正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
15、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据此可知,张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本人承认的,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 B 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5选项 C 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由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 D 错误
16、。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赵某与父亲虽然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2010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卷三单选第 19 题)A.甲
17、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答案】A【考点】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解析】继承法第 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或遗赠的效力,遗嘱或遗赠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生前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因此,应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办理,遗产全部归村委会,那么无论是受遗赠人丙,还是法定继承人乙都不能分得遗产。2009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
18、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 10 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无效。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所以,A 项错误,B 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
19、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9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因此,CD 项错误。20.甲、乙结婚的第 10 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答案:B6解
20、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确定。婚姻法第 18 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9 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C项错误。其次,该房屋不会因为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因此,A 项错误。再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如果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
21、,该约定是有效的。因此,D 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1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第(一)项中的规定可知,甲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 项说法正确。2008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
22、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
23、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 97 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 B 的说法是正确的。14.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
24、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 20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7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
25、 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17.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 10 万元,借期 1 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答案: 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3 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王某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
26、,但是因为该婚前负债主要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此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另外,由于飞跃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其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是独立完全的民事主体,因此应该直接以飞跃公司的名义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本题正确答案是 D.18.吴某(女)16 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 岁,离异,有一个 19 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A.吴某已满 16 岁,不能再被收养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 40 岁,不能收养吴某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答案: D解析:收
27、养法第 7 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由此本题中 D 是正确的。多选题201366.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
28、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8【解析】本题考核死亡时间的推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法第 2 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乙、丁同辈,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选项 A 正确。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因此,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选项 B 错误。因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只能继承丁的遗产,不能转继承
29、乙的遗产。 选项 C 正确。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因此,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选项 D 正确。继承法第 27 条第(三)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是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另外,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据此可知,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20126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
30、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考点】代位继承、法定继承 【解析】选项 A 正确,选项 B 错误。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戊可以代位继承,既可以代位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另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
31、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乙死亡后,由丁接替乙赡养甲,丁属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 选项 C 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续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据此可知,丙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乙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 D 错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乙先于甲死亡,虽然甲立有遗嘱,将其个人房产全部给乙,但是戊不能根据遗嘱全部代位继承甲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其中包括丙。9201152.甲
32、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 3 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 年卷三多选第 52 题)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答案】ABC【考点】共同共有、宣告失踪、诉讼代理人【解析】选项 A 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3、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 B 说法错误。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是继承权。因此,不能因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选项 C 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本题中,甲乙的子女与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选项 D 说法正确。民事诉讼
34、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题中,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参与其与丙的离婚诉讼。201067.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卷三多选第 67 题)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C.丙无权继承遗产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
35、照顾【答案】ABCD【考点】继承【解析】选项 A 正确。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郭大爷女儿先于郭大爷去世,其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即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甲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选项 B 正确。继承法第 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 13 条第 3 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
36、以多分。据此可知,乙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可以多分。选项 C 正确。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丙与郭大爷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丙无权继承遗产。选项 D 正确。继承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题中,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10200966.2003 年 5 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 年 10 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 年 11 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 年 8
37、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及其离婚时有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照料女儿及其王某
38、生活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赵某提出补偿请求的,王某应予补偿。因此,A 项正确。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王某与赵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的约定有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 项错误。婚姻法第 46 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C项正确。D 项属于干扰选项,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此不选。67.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
39、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 12 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
40、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债务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死者有财产的,要用其财产承担生前债务。因此,A 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 33 条的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本案中,何某女儿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仅对现金继承了 1 万,因此,她仅需要对债权人负担偿还 1 万的义务。另外,本案中,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总和价值是 10 万,继承人仅需要在继承 10 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对于剩余的 2 万元债务,四人可以不予清偿,当然如果有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因此,BC 项错误,D 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