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