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区域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第三条 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经费从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列支,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第四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五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第六条 每年6月份企业提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福建省企业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