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划成果